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規款定,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辯護人的辯護費
摘要
由於本卷宗原審合議庭判決在2013年4月26日作出,應該適用2013年3月26日所核准的司法援助服務費標準。另外,由於並未適用2013年9月16日所公佈的2013年9 月4日第2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新標準,故此,原審合議庭所訂定上訴人的辯護費已超出相關服務費表的最低下限,應予以修改。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亦接納了鑑定報告的結論。故此,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沒有邏輯錯誤,更遑論明顯的錯誤。
關於原審判決在量刑說明方面指出卷宗內武器的殺傷力/挫傷力的嚴重程度,是建基於該等武器已具備殺傷力/挫傷力的前提下,法院所作出的一個規範性評價,是屬於一個法律判斷問題。原審法院以一般經驗法則來作為判斷的基礎,考慮有關武器的數量及種類而評定該等武器的殺傷力/挫傷力屬嚴重程度有關判斷並無錯誤。
2. 考慮到上訴人在本澳是初犯,亦無顯示上訴人在原居地(台灣)有犯罪前科,且在卷宗內亦不存有資料顯示上訴人有企圖透過該等武器從事其他活動等等可造成該等罪狀以外的其他不良後果,因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四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