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緩刑
- 賠償裁決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兩上訴人的聲明外,還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被扣押的證物,其中包括由錄影光碟翻拍的照片記錄。原審法院根據生活經驗法則分析有關事實,並按照自由心證原則對兩上訴人為共同正犯實施了一項詐騙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兩上訴人所觸犯的各項詐騙罪,每項判處九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在犯罪競合方面,原審法院對第一上訴人合共判處一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兩上訴人所觸犯的詐騙罪屬於嚴重的罪行,對社會秩序帶來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另外,考慮到損害了典當業的正常有序業務及增加行業風險,兩上訴人所犯罪行無疑對該行業的正常運作和穩定發展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故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3. 由於本案損失及賠償金額(澳門幣五千六百七十三圓三角)低於第一審法庭在民事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值的一半,故此,本院不得受理其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