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通知的義務、證據、家團成員的居澳權
摘要
- 立法者要求行政當局有作出通知的義務的目的在於希望利害關係人可透過通知獲悉有關行政行為的內容及其理據,以便作出適當的行動(遵守有關決定或對有關決定提出爭議)。
- 倘若被訴當局沒有正式將被訴行為通知各司法上訴人,但在彼等已完全知悉該行為之內容,並依法提出了司法上訴的情況下,立法者設立通知義務的目的已達到,亦符合《行政程序法典》第69條第1款b)項所規定之免除通知的情況。
- 雖然澳門和中國內地仍沒有簽定任可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但這僅代表任一方沒有任何法律義務去協助另一請求方作出相關的調查取證措施,並不代表所獲得的調查結果不能採納為證據。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之規定,“非為法律所禁止之證據,均為可採納者”。
- 沒有任何法律禁止採納本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文書或私文書作為證據。
- 申請人的家團成員本身不具有獨立自主的居澳權利。能否繼續於澳門居留取決於申請人能否繼續維持有關資格。
- 倘申請人於澳居留的權利不復存在,其家團成員將無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同樣失去有關的權利。
主題
刑事訴訟輔助人
加罰的上訴請求
終審法院
統一司法見解
賠償金的法定利息始算日
判決日
不告不理原則
摘要
一、 刑事訴訟輔助人可就其身受其害的罪行,向上訴法院提出對犯罪人改判更重的刑罰的請求。
二、 根據終審法院在第69/2010號2011年3月2日合議庭裁判書內所作出的統一司法見解,初級法院在本案中判出的賠償金的法定利息應由其判決的宣判日(而非其判決轉為確定之日)開始計算,但由於民事索償人並未有就法定利息起算日的問題提出上訴,中級法院根據在民事方面的不告不理原則,不得對此作出更裁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