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決定義務
理由說明
善意原則
摘要
即使上訴人曾因當局某次“寬鬆”執法而“受惠”,在法律上亦不能“期望”日後同樣獲得“寬鬆”對待,因為法律所保護的“合理期盼”,係以“符合法律規定”為基礎。
主題
行政處罰行為的要件
無效行為
摘要
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第十四條之所以規定凡屬處罰性質的行政行為必須載明對行為人歸責的事實的立法理由很明顯,是要讓被處罰的行為人清楚知道是基於甚麼可對其歸責的事實受罰,好讓被處罰的行為人可就這些事實提出否定或反駁行政機關對這些事實所作的法律定性或結論,從而確保市民在面對行使處罰權的行政當局時,真正有條件行使其應有的辯護權作出防禦以維護其本身的利益。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