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2/2013 859/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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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2/2013 645/2011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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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2/2013 781/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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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2/2013 588/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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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2/2013 885/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在計算搶劫罪未遂的抽象刑幅時,原審法院以一個月至六年八個月的刑幅計算的確存在偏差。根據《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之規定,搶劫罪的刑幅為一至八年徒刑,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2款,結合第67條第一款a)項及b)項之規定,在本案適用的抽象刑幅應為1個月至5年4個月徒刑。因此,在不準確的抽象刑幅下而釐定的具體刑罰需要重新考量。

      2. 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搶劫罪屬嚴重罪行,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本澳的旅遊形象。且考慮到這種犯罪為本澳常見犯罪,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
      故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