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在計算搶劫罪未遂的抽象刑幅時,原審法院以一個月至六年八個月的刑幅計算的確存在偏差。根據《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之規定,搶劫罪的刑幅為一至八年徒刑,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2款,結合第67條第一款a)項及b)項之規定,在本案適用的抽象刑幅應為1個月至5年4個月徒刑。因此,在不準確的抽象刑幅下而釐定的具體刑罰需要重新考量。
2. 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搶劫罪屬嚴重罪行,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本澳的旅遊形象。且考慮到這種犯罪為本澳常見犯罪,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
故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