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13 518/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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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13 8/2013/R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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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13 475/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13 478/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13 901/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居留許可
      通知義務
      適度原則

      摘要

      基於行政當局不可能具備足夠的資源在任何時間監察每一個案的投資者的法律狀況有否維持,因此法律規定投資居留的受益人有義務在投資內容有變更或消滅時,應適時通報行政當局以使行政當局執行法律的規定。
      為確保居留許可的受益人守法履行其通知義務而使行政機關能及時執法,法律必須規定倘居留許可受益人不履行其通知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而只有這樣,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才得以被尊重和遵守。
      雖然法律規定是倘不通報可取消居留許可而未提及不予續期,但明顯地,既然法律容許行政當局取消一有效期仍未屆滿的有效許可,自然也容許在有效期屆滿時不予續期。
      因此,不予續期的決定是基於上訴人違反其應負有的通知義務,並非基於不具備投資居留的法律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