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13 822/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第7/2008號法律
      《勞動關係法》第33條第5款
      正常工作時間
      工作前所需的準備時間
      提早上班
      工作預備會議
      超時工作報酬
      《勞動關係法》第40條第3款和第4款
      輪班工作時間
      輪班時的休息和進食時間

      摘要

      一、 現行《勞動關係法》(第7/2008號法律)第33條第5款規定,該條第1款所指的正常工作時間並「不包括工作前所需的準備時間,亦不包括為完成已開始但尚未完成的交易、業務及服務所需的時間,但兩者合計每日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二、 上述行文所指的「工作前所需的準備時間」,應祇是員工自願提早上班以便在工作場所準備開始工作的時間,而絶非指員工被僱主強制要求比雙方原先協議好的正常工作開始時間(最多)提早半小時回到工作場所以便參加資方以任何涉及「準備開始工作」之名義安排的種種活動(例如工作預備會議)的時間。
      三、 事實上,上述條文的首半部份亦帶有保護資方利益的功能:它防止那些自發或自願地提早半小時上班的員工藉詞「需時準備開始工作」,向僱主要求支付相應的超時工作報酬。
      四、 既然僱主當初並非以「分段工作的方式」訂定員工的輪班工作時間(見《勞動關係法》第40條第3款結尾部份和第4款的行文),而是把員工的輪班工作時間連續地編成「早8晚8」或「晚8早8」的上、下班時間,那麼輪班工作時間中的休息和進食時間自然地均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而這亦是《勞動關係法》第40條就輪班工作制度而定出的特別規定之使然。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13 221/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13 844/201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13 805/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13 74/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吸毒及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良,雖然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