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司法援助
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
在訴訟費方面的法援申請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五、 根據現行規管司法援助事宜的9月10日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第3條第1款第2項和第4條第1款的規定,刑事案中的嫌犯已無權向法庭申請有關免付訴訟費用方面的法律援助。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再次調查證據
- 法律適用錯誤
- 量刑過重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除了第三嫌犯保持沉默外,各人極力否認控罪,但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各嫌犯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被扣押的證物,其中包括賭場的錄影帶、洗牌機的鑑定分析報告及模擬操作過程、特別是各人被捕時搜獲的手提電腦中錄取的洗牌圖像、微型針孔錄影機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詐騙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七名上訴人共實施了多次詐騙行為並無明顯錯誤之處,亦沒有違反“疑點利益歸於嫌犯”原則。
2.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3. 七名上訴人以欺詐方式進行賭博詐騙金錢的行為同時符合欺詐性賭博罪及加重詐騙罪的罪狀構成要件,兩項罪行屬想像競合。由於欺詐性賭博罪的刑幅較加重詐騙罪為輕,因此,後罪將前罪吸收而前罪不予獨立判處。
4. 七名上訴人觸犯的一項詐騙罪,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八年。經分析具體情況,原審法院判處每名上訴人九年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