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簽發空頭支票罪的罪狀構成要件
摘要
1. 上訴人清楚其銀行帳戶的狀況,並不僅僅是存款不足,而是自2004年11月起,支票戶口之結餘為零。直至2010年3月,上訴人簽發該帳戶之支票予受害人時,已是5年以後。對於長期無交易紀錄且結餘為零的不動產,銀行普遍的處理方法是取消該帳戶,這是一般人所知悉的。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簽發支票時已知道其銀行戶口已結清的事實,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對於簽發空頭支票罪狀的構成要件“欠缺存款餘額”,本院於2012年4月27日第825/2011號刑事上訴案合議庭判決中亦曾作出分析,認定“帳戶結清”亦符合有關規範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