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2 856/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2 826/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2 173/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2 689/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2 149/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法律定性
      - 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的行爲完全符合第311條所要求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上,上訴人因反抗警員的拘捕而對其使用暴力,其採取的手段足以達到阻止警員正常執行公務的目的。

      故此,上訴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典》第31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抗拒及脅迫罪,亦予改判。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亦考慮上訴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典》第31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抗拒及脅迫罪,應判處上訴人一年三個月徒刑。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規定,不得對上訴人加刑,因此,本院沿用本案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判處的九個月徒刑,故此,亦無需再考慮上訴人所提出的量刑過重的問題。

      上訴人並非初犯,曾數次因觸犯盜竊車輛罪、搶劫罪、持有禁用武器罪、吸毒罪及恐嚇罪被判刑,並曾實際服刑。但上訴人並未吸取教訓,反而再次觸犯刑律,顯示其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因此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帶有嚴峻的挑戰。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及一般預防的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