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法律定性、連續犯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從有關事實中可看到,雖然上訴人與另外兩名嫌疑人在一定期間內分多次實行有關犯罪行為,實行之方式本質上亦相同。然而,考慮到上訴人在作出相關犯罪行為時已與另外兩名嫌疑人商定,使用所攜帶的一百張“白卡”在本澳銀行自助櫃員機進行提款,亦即是說,上訴人的多次行為只有單一犯罪決意,便是使用所持有的“假卡”盡量在自助櫃員機提取可能提取的款項。上訴人等的第二、三、四…次提款的犯罪決意,並非在提取一次款項後所引發出的,而是在進行首次提款前已形成的犯罪決意。故此,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應以單一犯罪處罰,而考慮的金額亦是所提取款項的總額,即是澳門幣303,000.00圓,屬於相當巨額的金額。
2.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11條第1款(一)項及第3款(二)項,並結合澳門《刑法典》196條b)項規定及處罰之電腦詐騙罪,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刑幅達八年,上訴人被判處五年六個月徒刑,未達刑幅的一半,量刑並沒有明顯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