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趙約翰製作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但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一般,雖然近年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主題
- 間接證言
- 量刑過重
- 扣押物
摘要
1. 從有關描述中可得知,兩名證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證言均源自親身經歷,包括應朋友要求撥打電話以便取得毒品,駕駛車輛接送朋友取毒品及被朋友告知已取得毒品等等,有關的事宜均非源於聽聞他人所述。因此,有關證言並非《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規定的間接證言。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六年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亦沒有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平等原則。
3. 雖然上訴人在案中被扣押了三部手提電話,但僅有一部電話被認定為“用於販毒”,因此被宣告充公;其餘兩部則未被宣告充公,故此上訴人提出的改判要求並無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