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刑事程序的時效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經驗法則
岡比亞外國人身份證
偽證
行使偽證的犯罪故意
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1款
一、上訴庭得依職權審理刑事程序的時效問題。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四、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五、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六、在本刑事案中,上訴法庭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和案中相關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並無明顯出錯。
七、值得強調的是,如岡比亞共和國內政部移民部門在回覆本澳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有關證件真偽的查詢時,已表明該部門並無相關證件的紀錄且因此不承認相關證件,嫌犯是不得還堅持他的岡比亞外國人身份證不是偽證。同樣,如原審法庭已認定未能證實他一直深信是循合法途徑辦理岡比亞身份證,他是不得還堅持他沒有行使偽證的犯罪故意。
八、既然嫌犯在上訴狀內堅持他沒有行使偽證的犯罪故意,這意味他還不承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故本院經考慮其犯罪的情節後,認為實在無法合理推斷他不會有再次向本地當局行使假證的危險,故6月3日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1款的實質適用前提對他而言並不存在。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經驗法則
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
一般暴利罪
一、由於嫌犯當初並無就起訴書提交答辯狀,原審法庭須調查的對辯方不利的事實便由起訴事實所組成,而既然原審法庭最終已把各條起訴事實悉數認定為既證事實,原審庭是無從犯下《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毛病。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四、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五、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六、在本刑事案中,上訴法庭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和該法庭就其心證所作的說明,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七、雖然立法者在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所指之為賭博的高利貸或暴利罪之入罪條文中,規定對該罪須處以相當於一般的高利貸或暴利罪的刑罰,但這並不意味法院在決定以此13條第1款的罪狀論處嫌犯前,案中既證案情也必須同時符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指的一般暴利罪的入罪前提。
八、的確,上述第13條第1款的罪狀是專門針對為賭博的高利貸或暴利罪行,故其所有入罪前提已詳載於該法律條款內,即使該罪的主刑刑罰須與《刑法典》所定的一般暴利罪的刑罰相應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