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539/2013/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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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378/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摘要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三名上訴人以直接共犯及既遂行為觸犯一項加重盜竊罪,第一及第二嫌犯分別被判處四年三個月徒刑及第三嫌犯被判處四年徒刑,只佔抽象刑幅的不足三分之一。而在其餘的加重盜竊罪未遂中,第一及第二嫌犯分別被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及第三嫌犯被判處兩年三個月徒刑,亦佔抽象刑幅的約三分之一,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

      在數罪競合方面,原審量刑判決亦符合了《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不存在修改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343/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檢測結果無效

      摘要

      1. 從第90條第2款的罪狀表述方式,可以清楚地看到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屬於學理上的“抽象危險犯”,因為構成罪狀的主要理由僅為在服用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後駕駛,而立法者亦無要求考慮受影響程度的多少或輕重。
      可以說,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對人體機能的影響是必然的。同時,亦只有當吸食份量達到一定的水平才能被偵測出來。
      因此,當一旦偵測出在人體內存有麻醉品成份,代表著已吸食了足夠的分量並因此已具備影響人體機能的能力。

      2. 《刑事訴訟法典》第139至149條所規定的鑑定證據的條文對一切屬於刑事訴訟程序的卷宗都具有一般的適用性,亦一直被應用在其他的罪行的偵查中。驗血及驗尿測試本身就是鑑定證據之其中一種模式,所以,不能排除驗尿測試的證據效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323/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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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8/2013 526/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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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林炳輝法官
      •   陳志榮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