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的主觀要素
- 量刑及刑罰的選擇
摘要
1. 上訴人假報身份資料的犯罪動機明顯不過:為逃避之前犯罪的刑事責任,利用虛假身份進入及在澳門逗留。故此,原審法庭在認定上訴人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的主觀要素時並不存在任何錯誤。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被判處1年實質徒刑,量刑並不過重。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非法入境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基於上述原因,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