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4/2012 859/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4/2012 783/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4/2012 77/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4/2012 237/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4/2012 187/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駕駛者
      車輛碰撞
      合理推斷
      逃避事故責任

      摘要

      一、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一般人根據經驗法則,均會認為任何一個負責任的駕駛者,在明知自己所駕車輛已與停泊在街道上的五輛汽車和兩輛電單車碰撞後,且自己所駕車輛在碰撞後車頭開始冒煙下,均不會不立即停車,也不會不立即報警,更不會擅自立即駛離碰撞現場,即使這或會導致交通阻塞亦然。嫌犯的駛離現場的舉措顯然違反了常理,而一般人均會合理推斷他是欲逃避上述因他而起的車輛碰撞事故的責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