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居留申請
授權
單純確認行為
1. 對單純確認行為不得提起司法上訴。
2. 按一般原則而言,除容許授權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獲授權機關運用被授予權力作出的行為具備與授權機關親自作出行為相同的特性。因此,如授權機關運用本身權力作出的行為屬確定性行政行為,則被授權機關運用獲授權力作出的行為亦相同地屬確定性行政行為,且得直接成為司法上訴的標的。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和b項
假釋要件
綁架罪
社會安寧
一、根據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囚犯的假釋並不具自動性,而是得視乎囚犯的情況有否尤其是同時滿足到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和b項所定的兩個要件,所以即使囚犯已服滿(剛服滿甚或早已服滿)其總刑期的三分之二,這並不必然代表其可獲准提前釋放。
二、上訴庭考慮到上訴人所犯下的尤其涉及綁架和持有禁用武器的罪行,根據法院在判罪裁判書內所查明的事實情節,對本地社會當其時的治安的負面影響顯而易見,因此不得不對他的提前釋放可能對公眾就當時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造成的損害,加以衡量。
三、 在此前提下,上訴庭特別考慮到對綁架罪的一般預防的強烈要求,和現在假釋上訴人仍可能引起的公眾心理承受程度,實不能認為提前釋放上訴人不會對本澳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而上訴人在服刑期間也未曾作出過任何可相當沖淡此負面影響的重大立功行為。
四、如此,上訴人的情況仍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給予假釋的實質條件。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