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並不是刑罰的終結。它的最有效的作用就是在罪犯完全被釋放之前的一個過渡期讓罪犯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而完全的融入這個他將再次生活的社會。這種作用往往比讓罪犯完全的服完所判刑罰更為有利。
上訴人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人格演變有很大的進步,這反而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主題
說明理由之義務、呆賬備用金
摘要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另一方面,《所得補充稅規章》第41條第2款亦規定“在決定另一可課稅收益而與納稅人申報的情事所引致的可課稅收益不相同時,應有根據”。
- 被訴行為是可課稅收益的複評(不是初評),故在說明理由方面需要更為詳盡,亦應就不採納司法上訴人所提交的證據說明理由。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2款之規定,“採納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等同於無說明理由”。
-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21條h)項及第25條第1款c)項之規定,納稅人可為呆賬設立備用金,而該備用金被立法者視為營業費用或損失,不計算在可課稅收益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