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緩刑
摘要
雖然上訴人是初犯,觸犯罪行時只有24歲,但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有計劃及有預謀地實施偷取籌碼的行為,與他人合謀轉移及兌換所偷取籌碼,涉案金額相當巨大,從上訴人的作案手法可顯示其故意程度較高,且在案中是主導角色。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一般預防及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主題
- 羈押措施的前提條件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考慮到上訴人被原審法院判處實際徒刑,亳無疑問地存在逃走的危險。
因此本案的情況符合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a)項所規定的採用強制措施的一般要件。
2.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加重盜竊罪,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之刑罰,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上訴人被判處1年6個月徒刑,為刑幅的三分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