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量刑
- 緩期執行徒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搶劫罪,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刑幅達七年,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一年三個月實際徒刑已十分接近法定的最低刑罰,並沒有減刑的空間。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搶劫罪屬本澳常見犯罪,其犯罪故意程度甚高,不法行為亦是嚴重,對他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及社會安寧均造成嚴重影響。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犯罪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主題
起訴批示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刑事訴訟標的
斑馬線
減慢車速
兩車碰撞
該當因果關係
《刑法典》第9條第1款
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刑事起訴
交通意外過錯責任
過錯競合
民事責任
摘要
一、 起訴批示是不可能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毛病,因為它並非刑事有罪判決,而是本身正帶有框劃本案刑事訴訟標的功用之批示。
二、 如嫌犯當時在駛進事發的交滙處及斑馬線前有按交通法規定適當減慢車速的話,那便不會發生兩車的碰撞,輔助人也不會受傷,因此在嫌犯的駕駛行為與輔助人的傷勢之間亦是存在著該當的因果關係,而這因果關係已足以對嫌犯所涉及的過失嚴重傷害(輔助人的)身體完整性罪作出刑事起訴,即使輔助人當時的駕駛行為亦意味著他對交通意外的發生也須負上部份過錯責任亦然。但此種過錯競合的情況祇會影響就兩名駕駛者在事件中的民事責任問題的處理,而並不代表嫌犯必然不須負上刑責。如此,起訴批示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9條第1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