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惡意訴訟人
第二被告在明知租約已被更改的情況下,仍故意提交未被改動的原合約副本,以隱瞞已同意第一被告轉租給第三人和早在本訴訟前已知悉原告在租用有關不動產等對案件裁判屬重要的事實,應被判處為惡意訴訟人。
- 羈押措施的前提條件
- 緩刑
1. 本案中,考慮到上訴人偷渡入境,且被原審法院判處實際徒刑,毫無疑問地存在逃走的危險。
因此,由於上訴人的非法進入及逗留本澳,亦存在着逃走的危險,本案的情況符合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及第188條a)項所規定的採用強制措施的要件。
2. 上訴人在觸犯本案犯罪事實時已具多次觸犯非法再入境罪而被判刑的前科,甚至亦曾為此在監獄服刑,但其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再次觸犯相同性質的罪行。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她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需考慮對犯罪一般預防的要求。考慮到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司法援助請求
第41/94/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
裁判書製作人的最後決定
聲明異議
上訴
兩審終審
輔助人
重新指派法院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典》第87條
毋須處理法援請求
案件終結
一、 在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的規定下,針對裁判書製作人有關不滿足司法援助請求事宜的最後決定,法援請求人僅可向合議庭提出聲明異議。換言之,請求人不得就此等決定提出上訴。
二、 裁判書製作人得以中级法院早前在本案中作出的上訴判決已屬兩審終審的決定為由,裁定已毋須處理輔助人有關重新指派法院代理人以便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
三、 的確,既然輔助人依法已無權就本案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那法庭在《民事訴訟法典》第87條所定的有關「在訴訟程序中不應作出無用之訴訟行為」的原則下,是無須處理其重新指派法院代理人以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
四、 每宗案件均有其終結之時。如訴訟法明文規定輔助人有權享有的上訴途徑業已完盡,即使上訴的結果不如其願,其也不得要求法庭作出訴訟法明文規定不應所出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