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量刑
摘要
上訴人僅指出基於獲証事實,在四年至十一年六個月的四罪併罰的刑幅中具體裁量為九年六個月徒刑有違本澳以往的司法慣例。
然而,上訴人並無說明在哪一方面或哪一量刑情節有違法律的規定和其所指的「本澳以往的司法慣例」內容為何,僅指出應改判為八年徒刑,屬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駁回。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所犯罪行具相當的嚴重性,包括非法入境、向有權限當局提供虛假的身份資料以及盜竊等行為均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的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特別是違規紀錄,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來澳後實施犯罪活動。搶劫罪屬危害社會安寧的嚴重罪行,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