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正當性、延訴抗辯
- 作為協議的簽署人及涉及其自身利益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1條之規定,相關人士必須參與宣告相關協議為無效的訴訟。倘其沒有參與有關訴訟,那便存在欠缺正當性的情況。
- 欠缺正當性構成延訴抗辯(《民事訴訟法典》第413條e)),法院可依據職權作出審理(《民事訴訟法典》第414條)。而隨著延訴抗辯的成立,法院須依法駁回起訴,不能對實體問題作出審理。
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已證事實第5點,上訴人亦藏有多個小透明膠袋,客觀證實其有售賣毒品。事實上,已證事實第1點及第2點,已證實上訴人取得涉案的毒品,用予售賣他人。由此可見完全不是其所主張的單單只用作個人吸食。
即是說,上訴人主張的情節並不能產生明顯特別減低行為不法性或可譴責性的效果。因此,本案並不存在適用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的可能。
假釋
1.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要求在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均符合假釋的要求。
2.在審查特別預防方面時,不能孤立考慮服刑人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事實和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服刑人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3.在審查一般預防方面時,重點是從“社會觀感”去考量。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衆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4.上訴人與他人有計劃且分工合作實施搶劫,其犯罪的故意程度高,不法行為嚴重,對社會秩序及安寧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上訴人實施搶劫之後,親自轉移了部分犯罪所得款項,其至今沒有交代相關款項的去向,亦沒有具體賠償計劃。雖然上訴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有正向發展趨勢,然而,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嚴重,提前釋放上訴人,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上訴人不符合假釋之實質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