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
摘要
1. 只有當行為人為職業司機或其維持生計的收入依頼駕駛活動方可由法官因應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視之為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可接納理由」。
2. 上訴人並非職業司機和單靠擔任職業司機工作以賺取生活所需的人,禁止駕駛的制裁為其帶來不便僅是執行該制裁的固有後果,但不構成「可接納的理由」以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
主題
假釋
摘要
判罪的法院在判刑時因應一般預防所要求的刑量而定出嫌犯應獲的具體刑罰。刑滿前提早釋放服刑人亦即等於減少判罪的法院在對行為人判刑時所認為必要達到一般預防目的的刑量。
因此,如在審理假釋時未見有嗣後出現對服刑人有利且能降低刑罰要求的理由,則提前釋放服刑人必然導致刑罰不足以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