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徒刑暫緩執行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摘要
1. 原則上,根據《刑法典》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以非剝奪自由刑代替短期徒刑亦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則應以罰金或暫緩執行的徒刑代替之。
2. 就本案的具體情況而言,從一審有罪裁判的理由說明部份看來,原審法院法官是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前科,指出上訴人曾於二零零九年四月曾實施與是次判罪相同的犯罪被判處兩個月徒刑且以服刑,刑滿後不足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的犯罪,由此判斷暫緩執行徒刑不足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故不予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