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假造貨幣者協同而將假貨幣轉手罪
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
犯罪未遂
1. 根據獲證事實,除上訴人曾使用且因而導致其被拘留的一張偽造DINERS CLUB信用咭外,還即時在其身上扣押最少三張被證實為偽造的MASTER 及VISA信用咭。
此外,上述的各張偽造信用咭的持咭人姓名均與上訴人曾使用以證實其為持咭人身份的偽造美國護照的持證人姓名一致。
在其入住的酒店房間,亦發現多張沒有咭號及持咭人名字的半製成偽造信用咭。
雖然沒有證據直接顯示上訴人與偽造信用咭的人士有協議使用信用咭或使之在市場上流通,但憑藉上述上訴人亦沒有爭議的事實,是足以讓法院作出司法推論上訴人與偽造信用咭的其他人之間存在協作關係。
2. 就偽造信用咭轉手罪而言,只要行為人把偽造的信用咭交到店員或處理交易人員手上且讓這些人員在事實上可處分使用該偽造信用咭時,則已符合「偽造信用咭轉手罪」的各構成要件。
3. 上訴人是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且在其身上找到更多偽造信用咭和在其入住酒店的房間找出更多半製成的偽造信用咭。事實真相得以被被查明是店員的機智謹慎和辦案警員的工作努力結果,而上訴人的合作態度作用對查明事實真相不大,遠遠不能構成《刑法典》第六十六條第二款c項的特別減輕情節。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量刑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僅當有資料顯示出一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以形成其內心確信時犯有明顯錯誤時,上訴法院方可通過上訴機制介入對之審查,否則一審法院內心確信不受上級法院的審查。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訴訟標的
事實審
《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1款
一、 原審法庭如已對案件的整個訴訟標的作出了完整的調查,是不會犯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的。
二、 如原審法庭的事實審結果並沒有違反任何經驗法則,則不會發生錯審證據的毛病。
三、 保險公司既然當初從未在民事索償答辯狀內提出過免費乘客這情節可降低賠償金額的課題,今是不能在上訴程序內提出之(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1款的規定)。故不管保險公司就免費乘客的主張是否成立,中級法院實毋須對之作出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