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交通意外
民事索償
風險責任
《民法典》第499條第1款
不同車種
風險比率
賠償金額
《民法典》第342條
摘要
一、 如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查清交通意外成因,法庭得以風險責任的制度去處理民事索償事宜(《民法典》第499條第1款)。
二、 私家車和電單車因分屬不同車種,兩者在本案交通意外中所應承擔的風險比率應有所不同。
三、 法庭不得定出高於民事索償方所要求的賠償金額。
四、 從原審法庭已認定的有關死者在意外中被猛烈撞至抛在地上、痛苦非常這事實情節,中級法院已可按照澳門《民法典》第342條,根據經驗法則合理推定死者在被撞時定會受驚非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