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檢舉
《刑事訴訟法典》第245條第2款
犯罪消息
公罪
展開偵查
《刑事訴訟法典》第38條、第39條和第41條
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d項
不可補正的無效
非有效行為
《刑事訴訟法典》第42條第2款a項
檢察院權限
強制保障的公共利益
一、 既然檢舉人在信內陳述的事宜,在抽象層面來說,非屬明顯不能符合任何已在成文法有所規定的刑事罪名的情況,而是涉及公罪的指控,檢察院在接獲檢舉信時,應當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45條第2款的強制性規定,立即決定對有關犯罪消息展開刑事偵查。
二、 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典》第245條第2款結尾部份所指的毋須展開或毋須立即展開偵查的例外情況,僅限於該法典其他條文(如第38條、第39條和第41條)所指的涉及私罪和半公罪的情況。
三、 由於檢察院在收到該涉及公罪的犯罪消息後,並沒有依法即時立案展開偵查,而是在相隔約大半年後、且在檢舉人多次追問下,才決定對有關犯罪消息不予立案偵查,所以是次不立案偵查的決定,實已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245條第2款所定的有關針對單純涉及公罪的犯罪消息必須立即展開偵查的強制義務,並因此導致該決定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d項所指的涉及「法律規定必須進行偵查而無進行偵查」的不可予以補正的訴訟行為無效情況。
四、 鑒於這無效情況在之前的訴訟階段從未被檢察院或刑事起訴法庭所主動發現和處理,中級法院現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主文及第109條第1和第2款所聯合規定的義務,依職權在本上訴程序內,宣告檢察院的不立案決定,以及在訴訟邏輯上依附於這決定的一連串隨後由檢舉人、檢察院和刑事起訴法庭因應前者就不立案的爭議而作出的聲請、建議和決定,均全屬非有效行為;檢察院因而必須針對檢舉人當初提供的涉及公罪的犯罪消息,在《刑事訴訟法典》第245條第2款的強制性規定下,立即決定展開偵查。
五、 中級法院上述決定並沒有任意介入《刑事訴訟法典》第42條第2款a項所特指的檢察院權限,而僅是出於對上述法定義務的遵守。
六、 事實上,既然法院依法可對檢察院的偵查歸檔決定作出司法核實(見《刑事訴訟法典》第268條第1款的規定),當然亦得遵照第106條的規定,在這條文d項所指的情況發生下,依職權宣告檢察院的上述不立案偵查決定為非有效行為,並按照第109條第2款的規定,命令檢察院遵守第245條第2款的規定,從而保障《刑事訴訟法典》立法者當初透過設定第106條d項和第245條第2款的條文時,所欲強制保障的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