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報案
刑偵目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245條第1款
準公罪
告訴
刑事追究表示
《刑法典》第184條第1款
侵犯住所罪
住宅
《刑法典》第185條
空置的具居住用途的單位
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
一、 由於本案報案人當初向警方陳述的事實,確實亦包含了力指犯罪嫌疑人侵犯案中住宅單位的事實,故即使他在報案時聲稱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存有詐騙及勒索成份」,而未有提到該等行為亦有「侵犯住宅單位的成份」,檢察院仍應偵查犯罪嫌疑人曾否作出侵犯住宅單位的行為,而不應祇著眼於勒索指控的偵查。
二、 這是因為一般報案人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其對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犯罪罪名指控往往欠缺法律嚴謹性,故刑偵機關理應本著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45條第1款所指的刑偵目的,對報案人所陳述的一切案情在事實層面上作出偵查,以查究報案人所述的指控事實是否屬實、是否構成刑事罪行及誰是犯罪人。
三、 而事實上,本案的報案人在向警方陳述案情時,已明確表示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故檢察院不得以有關涉及侵犯住宅單位的罪名屬準公罪(見澳門《刑法典》第193條)、且報案人當初未曾表示過要追究侵犯住所罪為由,而不去對尤其涉及侵犯該住宅單位的報案指控事實作出具體偵查。
四、 另既然報案人當其時向警方陳述的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為,亦包括了侵入住宅單位的犯罪指控事實,即使他當時並未有具體提到有關侵入該單位的任何刑事罪名,他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究表示,亦應被視為已滿足了《刑法典》第193條和第38條所要求的告訴。
五、 由於案中的具居住用途的單位,自1996年起已一直空置,亦即無人以該處為住所,所以刑事起訴法庭不得把該單位認定為《刑法典》第184條第1款的侵犯住所罪罪狀中所指的「住宅」。
六、 據此,法院應以《刑法典》第185條的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罪狀起訴嫌犯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