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0/2010 71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
      經驗法則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摘要

      一、 在本澳過往的司法裁判個案中,亦不乏法院因信納案中受害人的事實版本而判處嫌犯罪名成立。而信不信受害人的事實版本則視乎該版本在配合其他卷宗材料下,是否合理。
      二、 如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時並沒有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或自由心證原則及罪疑從無原則,上訴人實不得以其對證據的主觀看法,去質疑原審法庭在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下審查證據後所得出的對事實審的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0/2010 473/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0/2010 633/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0/2010 624/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0/2010 749/2010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
      天台非法僭建物的拆卸令
      公共利益
      防火安全
      《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

      摘要

      一、 在本案中,利害關係人要求法院下令中止行政機關有關命令即時拆卸天台非法僭建物的決定之效力。

      二、 根據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的規定,中止該行政命令的效力之聲請,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才可獲法院批准: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三、 中級法院經審議卷宗資料後,認為是次中止效力的聲請首先已不符合上指第二個法定要件。

      四、 這是因為行政當局在作出今被聲請人質疑的有關拆卸令時,正是尤其考慮到涉案的樓宇天台是樓宇的疏散通道,故應保持暢通無阻,以便萬一發生火災時能發揮避火層的作用,如此,倘行政當局不可立即執行拆卸令,這命令所謀求的在防火安全方面的公共利益,勢必受到嚴重侵害。

      五、 如涉案天台仍繼續維持現有狀態,那麼萬一在該樓宇不幸發生火警時,其對人身安全所將造成的惡果必然堪虞;在相比之下,聲請人所聲稱的其他私人自身利益,便一概顯得微不足道。由此可見,無論如何,聲請人也絕不可受惠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

      六、 據此,法院不得批准聲請人的中止涉案拆卸令的效力之聲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