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340條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
類推適用
不當情事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
刑罰的特別減輕
摘要
一、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
二、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三、 《刑事訴訟法典》第340條的適用前提是在審判聽證過程中出現新的事實,而該等事實對起訴書或控訴書中所描述的事實構成實質變更。
四、 法院可對相同事實作出不同的法律定性,但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將相關事宜告知嫌犯,並在嫌犯提出聲請時給予其必要時間以準備辯護。
五、 立法者並未規定法院不遵守《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的做法會導致判決的無效,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及110條的規定,原審法院的倘有疏忽僅構成不當情事,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期間内提出爭辯,否則該不當情事將獲得補正。
六、 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2款所列舉的情節並不必然引致刑罰的特別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