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1/2006 53/200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行政法規
      法令的修改
      拒絕適用違法行政法規
      3月29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
      12月30日第66/94/M號法令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的修訂
      警官培訓課程就讀時間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81條第2款
      年資獎金
      服務時間
      年資獎金起算日的嗣後調整
      違法行政行為的補正

      摘要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無權以行政法規去修改甚或廢止凡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規定,過渡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內的、由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總督制定的法令。
      二、 這是因為份屬低位階的行政法規,不論其所具體規範的內容為何,均不得推翻與澳門立法會所制定的法律一樣,亦屬高位階和狹義法律的前澳門總督法令。
      三、 基此,法院有法律義務在本具體個案中,拒絕適用3月29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對原為12月30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所引入的修訂內容。
      四、 被訴行政機關因引用了該行政法規對這《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原本行文所作的修訂內容,以作為駁回行政訴願人的請求,實亦連帶地沾上了違法瑕疵(因適用了不應被視為合法的上述行政法規,而違反了依法原應適用、但並沒有適用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的原有行文),故法院應以此具體違法瑕疵為由,撤銷其被訴批示。
      五、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第2款a項所指的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就讀時間,倘有關學員當時非為已進入公職(例如已進入保安部隊的某一基礎職程――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98條f項所指的可能情況)的人士,是不能獲計算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80條第1款所指的涉及年資獎金方面的服務時間,即使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第4款原有行文的規定,有關就讀時間亦應尤其成為退休金的計算基礎亦然。
      六、 這是由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81條第2條已清楚指出,「有關服務時間須自進入公職之日起算,但有特別規定者除外」;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第4款的規定,祇屬有關退休金計算和假期批給這兩方面的特別規定,而非涉及年資獎金所需服務時間起算方面的特別規定;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9條第1款的明確規定,祇有合格完成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者,才得以副警司或副一等消防區長之職銜進入澳門保安部隊的高級職程編制。
      七、 再者,上述結論亦與規範(第6/2002號法律所指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運作的8月12日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33條第3款的立法精神相符。
      八、 即使如此,被訴行政機關仍不應同意命令對司法上訴人的「原已定好的」年資獎金取得日作出嗣後調整的決定。
      九、 因為縱使上訴人的首份年資獎金取得日,在過去並沒有根據上述正確的法律觀點去訂定,亦因此從前的有關訂定其年資獎金的取得日的行政決定實屬違法,今被訴的行政機關是不得過期地修正這決定所已定下的日子,因這昔日的屬僅可被撤銷的違法行政決定,早已因未有在法定的司法上訴期內成為司法上訴對象(見《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2款)而獲得補正(見《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第125條和第130條第1款)。
      十、 據此,法院也應以這另一具體違法瑕疵為由(亦即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130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撤銷被訴批示。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0/2006 13/2006/R 聲明異議
    •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0/2006 306/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0/2006 375/2006 管轄權及審判權的衝突
    • 主題

      - 管轄權衝突
      - 勞動民事事宜
      - 主席法官
      - 負責卷宗的法官
      - 獨任庭

      摘要

      一、在訴訟程序中任何階段,如就案件之實質狀況仍未有確定判決,法院可依職權提出其本身無管轄權。
      二、對勞動民事事宜的調查、辯論及審判的權限屬獨任庭,即負責卷宗的法官,即使案件利益值高於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且已聲請將聽證過程錄製成視聽資料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0/2006 391/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篩選事實事宜方面的缺陷
      - 對各項疑問的答覆;其範圍
      - 判決無效
      - 利息的時效

      摘要

      一、如上訴人擬看到被質疑的事實事宜與投資的整體計劃相關,但與卷宗中分析的消費借貸合同無關,則不將這些事實加入調查基礎內容內似乎是有理由的,如在那裡加入,甚或會成為干擾澄清案件真相的一個因素。
      二、拒絕加入與其他法律行為相關的事實與提出與支付相關的證據是兩回事;關於後者,債務人有證明已履行債務的責任,而債權人有證明存在債務的舉證責任。
      三、當今主流司法見解認為:對各項疑問的答覆無須一字不漏地轉錄該些疑問中所載的事宜,而僅須遵循分條縷述事宜,且沒有強制要求是肯定或否定的答覆,也可以是分條縷述事宜的詮釋性(或解釋性)的答覆。
      四、《民法典》第315條第1款規定,自提出傳喚申請起計滿5日後,時效立即中斷。
      五、如債務人承認確認各項債務,則不同的時效期間也隨之順序中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