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葉迅生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中止行政決定效力的請求
《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
海關關務監督
停職紀律處分
保安司司長
彰顯崗紀
公共利益
司法上訴
《行政訴訟法典》第174條第3款
摘要
一、 如法院准許曾實施「擅自下達取消例行查船命令」這種違紀行為的份屬海關高級職程人員的聲請人,在司法上訴處理期間可繼續執行其在海關的關務監督職務,這勢必嚴重侵害保安司司長在對其發出的有關停職120天的紀律處分的批示時,所欲謀求的彰顯崗紀的公共利益。
二、 如此,聲請人的中止該行政決定效力的請求實已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所定的中止行為效力的其中一個法定要件。
三、 法院在具體評議該請求時,須假設保安司司長在其批示內所認定的上指事實屬既證事實,並以該等事實為基礎,去判定聲請人的請求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所指的要件。至於有關保安司司長所指既證事實是否屬實的問題,就得留待法院在處理司法上訴時方可被定奪。
四、 事實上,亦不能不如此,否則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訴訟程序便會淪為《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的司法上訴的另類預審機制。
五、 當然,倘聲請人的司法上訴他日最終獲判勝訴,則保安司司長須負起《行政訴訟法典》第174條第3款的法定義務。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