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06 81/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虛偽
      - 人證之禁止
      - 澳門《民法典》第388條
      - 事實事宜之變更

      摘要

      即使虛偽人提出某人在聽證時作出的證言中的某些要點,也不可以此為由提出請求,以改變在公證書內假報其在某商業公司內所持股權讓與價格案中的事實事宜 —— 第一審級判定此事宜未經證實。這是因為澳門《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和第2款命令禁止採納此類人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06 223/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7條
      單軌立法體制
      立法會
      行政長官
      行政管理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0條第(五)項
      制定行政法規權
      行政規章
      廣義的法律規範文件
      狹義的法律
      他僱勞動關係
      工作報酬
      《民法典》第1079條第1款
      《非法移民法》第9條
      授權性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5條
      禁止非法工作行政規章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
      《民法典》第7條第1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0條第(二)項
      行政執法權責
      實質合法的法律

      摘要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第67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如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享有立法權。這與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所確立的雙軌立法體制是不同的。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獲《基本法》第50條第(五)項賦予的制定行政法規權,作為行政管理權的表現,必須在(狹義)法律所劃定的框架內行使,但就政府本身內部運作,制定絕不會涉及可增加民間社會在金錢或人身上的負擔的行政規章時,則不在此限。  

      三、 行政規章雖屬廣義的法律規範文件,其法律地位是低於出自立法機關的法律(亦即狹義的法律)。

      四、 按照現行(狹義)法律的規定,無論合法還是非法的他僱勞動關係,均以工作報酬為其成立要件(分別見澳門《民法典》第1079條第1款和5月3日第2/90/M號法律(即《非法移民法》)第9條的明文規定)。

      五、 這樣,在没有任何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授權性法律為法律基礎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法不能自行制定尤其同上述(狹義)法律中有關法律定義相抵觸的、旨在禁止非法工作的第17/2004號行政法規。

      六、 原因是儘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單軌立法體制下,立法會議員的立法提案權的行使受到《基本法》第75條的限制,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得在未經立法會以法律形式授權下,以行政規章方式自行創設或發展一套抵觸現行(狹義)法律的非法工作懲治制度。

      七、 換言之,於2004年6月14日公佈的第17/2004號行政法規實屬違法的行政法規。而根據這份法規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或決定,因違反了《基本法》第2條所亦確立的(實質意義而非僅形式意義的)合法性原則,亦屬違法。

      八、 澳門《民法典》第7條第1款所指的法律,基於上述合法性原則,祇能是實質合法的(廣義)法律。

      九、 同樣,《基本法》第50條第(二)項所指的行政執法權責亦應局限於實質合法的(廣義)法律。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06 141/2005/A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當事人能力
      - 商業名稱;其在庭上的使用

      摘要

      商業名稱是商人用來經營商業並區分自己與他人,而且表明其商業關係的名字。如果在商業關係尤其是合同關係中區分自己與他人,那麼使用商業名稱的實體便可擁有權利和義務,成為當事人。所以沒有理由不讓該實體在庭上如此表明自己的身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06 117/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追加請求
      - 於第一審之案件辯論終結
      - 法律陳述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17條第2款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56條第6款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0條

      摘要

      一、與之前生效的1939年《民事訴訟法典》制度規定不同,案件在法律方面之辯論在口頭進行的事實事宜之辯論的同時同樣口頭進行,必然及總是處在事實事宜之裁判作出以前。現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56條第6款和第560條規定的關於法律的陳述總是處在事實事宜之裁判作出以後和終局判決作出以前。
      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17條第2款允許原告當事人直至案件辯論終結前追加請求。
      三、因此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典》,於第一審之案件辯論只有在被告之律師結束其法律陳述時終結。
      四、所以,如果在提起的同時仍進行著案件在法律方面之辯論階段,則應認定原告當事人提出的追加請求聲請為適時。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06 233/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