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基本法》第7條
- 《土地法》
- 土地所有權
- 利用權之取得時效
摘要
一、《基本法》第7條規定,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屬於私有的土地外,全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在隨著《基本法》之生效而運作的新的憲法性框架下,不再可能透過《土地法》第5條第4款所指的時效取得,來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或者利用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創設之。
二、憑時效取得不能根據法律本身導致有關權利之取得,必須透過司法途徑或非司法途徑主張之,也就是說必須有第三人催告,即《民法典》第296條規定的所謂面對他人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