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8條第4款
- 未經事先許可之擅離工作地點
- 一般勤謹之義務
- 違紀行為
- 過錯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
一、雖然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8條第4款內明確規定﹕「工作人員不得在每日辦公時間內,未經有關主管許可而擅離工作地點,否則須作不合理缺勤紀錄。」但是,辦公室缺勤非必然或一定意味著在有過錯下違反通則的第279條第2款g項的一般勤謹之義務,因為這全取決於衡量缺勤合理與否的價值判斷。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違紀行為係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作出之違反其須遵守之一般義務或特別義務之過錯事實」,然而,這條規則最終要體現的核心思想為沒有過錯便不能構成違紀行為。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詐騙罪
一、對一項適當的法律決定而言,在查找必須之事實事宜上存在遺漏或因為已認定之事實事宜妨礙法律決定又或因為沒有這一已認定之事實事宜,就不可能達致所作出的法律結果時,對已作出之決定來講,已認定之事實事宜就呈現出不足、不全面了,這樣就出現已認定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決定的瑕疵。
二、僅當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獲證明的事實與未獲證明的事實之間及事實事宜之證明性理由說明之間,被查明存有不相容時,方存在不可補正的矛盾。
三、除了其他競合元素外,詐騙罪在罪狀方面構成的元素如下:
(一)透過詭計使人就事實產生錯誤或受欺騙;
(二)使得他人作出對本人或第三人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客觀元素);
(三)目的是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正當得利(主觀元素)。
四、僅被證實的是第一嫌犯將物品中的其中一隻銀色襯有鑽石的戒指交給第三嫌犯,並告知第三嫌犯該戒指屬於金店的一名客人。由於第一嫌犯急需金錢,因此請求第三嫌犯將該戒指拿去典當,並承諾會儘快將之贖回交還有關客人,第三嫌犯以港幣4萬元將該戒指典當給押店,因此第三嫌犯被開釋觸犯贓物罪後,就沒有干犯詐騙罪。
- 行政行為
- 欠缺理由說明
- 實際工作時間
- 在外地參加培訓課程
- 免除上班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68條
- 工作評核
- 技術上的自由裁量
- 嚴重錯誤
- 司法審查
一、不可將行政行為中欠缺理由說明的情況與行政行為是否有充分理據 —— 以知悉決定是否適當 —— 的問題混為一談。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56條和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為應用上述《通則》第168條可產生的一切效力,應將在外地參加培訓課程並免除上班的時間計入實際服務時間之內。
三、只有在出現嚴重錯誤或明顯錯誤時,行政當局行使技術上的自由裁量權對其員工進行的評核才可例外地受到法院的全面調查。
- 因學術培訓而缺勤
- 為缺勤作合理解釋
- 豁免上班
- 福利
- 偽造文件
- 勤謹義務
- 守時義務
- 適度原則
- 法院介入的限制
一、享受因學術、職業和語言培訓而豁免上班之福利的工作人員,應向有關部門提交證明文件,尤其是上課時間表,以為「缺勤」作合理解釋。
二、也就是說,提交文件一方面是「提前解釋」因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而缺勤,另一方面是為享受豁免上班之福利創造條件。
三、工作人員為證明上課時間表而提交內容經偽造數據修改的文件,就是在為因學術、職業和語言培訓而缺勤作合理解釋中作虛假聲明。
四、法律要求擔任公共職務時,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專門為公共利益服務,並應以莊重之方式從事其活動,從而為公共行政當局之聲譽作出貢獻。無論是否有「偽造文件」的行為,都揭示出有過錯及對履行職業上之義務漠不關心,這一違紀行為須根據第314條第1款及第2款g項受處分。
五、雖然勤謹之義務是指正常及持續地在部門工作,守時之義務是指按指定之時間到部門上班,但如果長期持續遲到,那麼違反守時義務便違反勤謹義務。
六、量刑是一種處分措施,屬於當局的自由裁量權,只有在嚴重錯誤或處分明顯不適當的時候法院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