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1/2008 490/200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1/2008 547/2007(I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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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1/2008 717/2007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其他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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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1/2008 776/200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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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07 511/200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禁入境令
      驅逐令
      警察措施
      事實審
      使用他人文件罪
      協助他人偷渡罪

      摘要

      一、 禁入境令或驅逐令屬警察措施,故警方在作出如此決定前是不需聽取行將被禁入境者或驅逐者的意見。
      二、 在本案中,由於擬非法入境的第三嫌犯當日祇是按第一和第二嫌犯的預先安排和指示,在澳門關閘邊境站澳門居民入境櫃檯向有份協助其非法進入本澳的第二嫌犯出示原屬第一嫌犯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以求達到非法入境的目的,而未曾向其他不知情的人士行使該身份證以掩飾其非法入境的身份,所以第三嫌犯這出示第一嫌犯身份證的行為並未有觸動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20條所定的「使用或占有他人文件罪」的罪狀所欲保護的法益,第一和第二嫌犯原被指控的以共同正犯身份觸犯的「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罪名因而並不成立,因這罪行已被兩人的「協助他人偷渡罪」所吸收。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