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金錢債務爭執
「微不足道」的殺人原因
《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c項
《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條f項
《武器》的定義
摘要
一、 本案的金錢債務問題,由於涉及嫌犯本人和家人所居住的不動產,故實非屬微不足道的問題。事實上,對一般人而言,自身住所物業的安穩性非屬小事,故雖然嫌犯不應祇為與本案死者的債務爭執而殺害這名債主,但原審法院不應認定其是出於「微不足道」的原因去殺人。
二、 由於本案實無澳門《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c項所指的特別加重情節,原審法院僅以這罪狀情節裁定嫌犯犯下的一項故意加重殺人既遂罪,應依法糾正為一項《刑法典》第128條所規定懲處的故意殺人既遂罪。
三、 由於11月8日第77/99/號法令所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在其第1條f項明文規定,祇在「無法合理解釋擁有」利器的原因時,才得把該項條文所指的利器視為《武器》,而原審已查明的既證事實卻欠缺了有關嫌犯無法合理解釋擁有或持有涉案利器的入罪關鍵情節,原審的既證事實的確不足以認定嫌犯亦犯下《刑法典》第262條第1款所要懲處的使用武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