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9/2007 381/200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9/2007 477/200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上訴法院審判範圍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上訴陳述書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三、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已服滿為獲得假釋的最起碼刑期;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四、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07 461/200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撤回上訴

      摘要

      中級法院得按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5條的規定,在評議會上審理嫌犯有關撤回其上訴的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07 376/200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07 304/200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訴訟標的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8條第1款
      販毒罪
      人工合成藥丸

      摘要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
      二、倘原審法院已對指控事實逐一作出調查,並根據在審判聽證後所形成的對事實審的判斷,悉數把它們分別羅列於判決書內有關「已經證明之事實」和「未經證明之事實」的章節中,《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便無從談起。
      三、警方在本案嫌犯住所搜出的89粒藥丸,因內含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所管制的其中一種名為“甲基苯丙胺”的物質,不論這物質是否處於純量狀態,亦不論其淨重,也不管其他與其混合的物質的性質和含量為何,已足以使嫌犯因在家中非法持有非屬少量的毒品(亦即屬超過一人三日內所需服用的數量:試問又有誰需要在三天內吞食89粒含“甲基苯丙胺”物質的人工合成藥丸?),而須負上該法令第8條第1款所定的(大量)販毒罪的罪名,而不理嫌犯本身是否該種物質或其他混合物質的濫藥者。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