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6/2005 50/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摘要

      一、在確定刑罰份量時,澳門《刑法典》在第65條中採納了自由空間理論,根據該理論,具體刑罰就是在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之間確定,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考慮該限度內刑罰的其他目的。
      二、賦予審判者確定刑罰份量的該種“自由”並不構成武斷,相反是一種“受法律規範的司法活動”、一種“法律上真正適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6/2005 92/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勞動訴訟中檢察院的試行調解
      - 訴訟繼續進行的條件

      摘要

      一、在關於勞動法律關係問題的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之間事先調解在檢察院主持下進行,或該種調解的無法進行會構成同類針對僱用實體所提起的以追究其民事責任的訴訟程序的進行條件。
      二、在依職權代理原告(僱員)提起訴訟時,如檢察院已經提出因被告(僱主)下落不明而無法事先進行試行調解而有關陳述又足以對此證明時,應判定無法進行試行調解以便在法院繼續訴訟程序,肯定的是只要根據類推適用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90條第1款,對僱用方的下落作了認真調查,對這個載明內容屬重要的就是提交起訴狀之前所證實事物的狀況,而在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僱用方的嗣後出現已不重要。
      三、因此,因僱用方下落不明而無法事先進行試行調解,這在實際上意味著事先試行調解的失敗。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6/2005 98/200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
      - 3月11日第14/96/M號法令
      - 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
      - 澳門金融管理局公職任職的特別制度
      - 與被評核人的面談
      - 對利害關係人的預先聽證
      - 程序上的參與權利
      - 行政行為利用原則

      摘要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是為貫徹法律明文規定的若干特定公共利益(諸如:指導、統籌及監察貨幣、金融、外匯和保險市場,留意該等市場是否正常運作,對相關的從業者進行監管,並須確保澳門貨幣的內部平衡及其對外的償還能力等等)而設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共機關 — 尤見經3月11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第1和第5條的規定。
      二、無論根據該《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還是《人員專有通則》的規定,相關工作人員並非服務於任意一間致力於獲利和市場競爭的機構,而是服務於通過立法委託旨在滿足重要群體利益的公共實體。
      三、事實上,金融管理局現行承襲自前貨幣暨滙兌監理署的《人員專有通則》亦有確立一個公職任職的特別制度,即使《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第33條第1款在人員的招募、聘用和福利的事宜上,亦有援引屬私法範疇的澳門勞資關係法的規定亦然(這是由於同一條文的第2款和第3款,分別為該公共機構主要預計了兩種用以建立勞動關係的截然不同方式:屬公法範疇的公職任用方式與屬私法層面的個人勞動合同)。
      四、澳門金融管理局1月2日第001/90號職務命令核准的人員評核制度第5點規定的與被評核人的面談,不可被視作脫離了內容的、僅為表面上實現立法決定而進行的手續:這就等同於漠視有透明、對話及共識的公共行政的理念。
      五、面談應被視作對事先聽證權利的表達,該權利受法律保護。
      六、儘管有不遵守程序上的參與權利,但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行為利用原則或形式上瑕疵的有限重要性原則而不撤銷該行為,如果該決定沒有在法律上有效的替代者,那麼可以認定無論該工作人員有否在程序中參與,最終決定都不會變為另一個意思。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6/2005 87/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違令罪
      - 不到庭的合理原因

      摘要

      一、違令是指不服從應當的服從,可以表現為一項行為或是不作為(不作出行為),相關罪行的主觀和客觀因素經證實後,我們就看不到有什麽原因該罪行不能在某一特定的行政程序中發生,即使是以科處制裁或是保安處分的程序亦然。
      二、在違令罪的情況中,罪狀故意的確認不取決於行為人是否知曉確定行為可處罰性的規定,而是由其是否知曉並期望罪狀規定的所有事實情節決定。
      三、假使能夠提出並證明到場的阻礙性事實,則應為嫌犯開脫因未到出入境事務廳報到而引致的違令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6/2005 258/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非本地居民的逗留
      - 續期
      - 自由裁量權
      - 前提上的錯誤
      - 勞資關係
      - 傳教士

      摘要

      一、非本地居民在澳門的停留,原則上是由逗留及定居兩種方式組成。
      二、對於在高等院校求學、家庭團聚或其他可予考慮的類似情況,可給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特別許可。。
      三、因存在自由審查或自我決定的廣闊空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許可是在自由裁量的行使中作出。同時也可以認定,逗留許可的法律規範讓行政當局在兩種可能的法律解決方案之間(許可或駁回)自由決定。
      四、因此,一旦行政行為以與其標的有直接關係的某特定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情況為前提,以及假如該情況並不如被提出般地存在,而行為的作出者所依據的是不同的情況時,就是錯誤。
      五、如行政當局在受法律或技術概念約束的情況下在選擇前提時,把不得被如此定性的事實納入在所選擇的概念中,就會出現法律前提方面的錯誤。
      六、決定如果是以上訴人,即一名傳教士與教會之間構成一種勞動關係為依據而作出時,就會陷入前提上的錯誤。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