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駁回上訴
摘要
一、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並無要求法院須在裁判書內具體寫明其審議證據的思路過程,也沒有要求法院必須在判決書內列明其賴以形成自由心證的各種證據的具體內容。
二、 如原審法院在審查案中證據時並沒有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或自由心證原則,上訴人實不得以其對證據的主觀看法去質疑原審在審查證據後所形成的對事實審的判斷。
三、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
四、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