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訴訟標的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8條第1款
販毒罪
人工合成藥丸
摘要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
二、倘原審法院已對指控事實逐一作出調查,並根據在審判聽證後所形成的對事實審的判斷,悉數把它們分別羅列於判決書內有關「已經證明之事實」和「未經證明之事實」的章節中,《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便無從談起。
三、警方在本案嫌犯住所搜出的89粒藥丸,因內含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所管制的其中一種名為“甲基苯丙胺”的物質,不論這物質是否處於純量狀態,亦不論其淨重,也不管其他與其混合的物質的性質和含量為何,已足以使嫌犯因在家中非法持有非屬少量的毒品(亦即屬超過一人三日內所需服用的數量:試問又有誰需要在三天內吞食89粒含“甲基苯丙胺”物質的人工合成藥丸?),而須負上該法令第8條第1款所定的(大量)販毒罪的罪名,而不理嫌犯本身是否該種物質或其他混合物質的濫藥者。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