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05 27/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時,必須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05 45/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摘要

      當原審合議庭在認定最初由檢察院提起檢控的事實,即嫌犯在受害人對此並不知情且未得到其同意的情況下,拿走了受害人家中櫃子上放著的一串鑰匙,以便隨時進入受害人家中及其車牌MC-XX-XX的汽車中拿走值錢物品而不被受害人發現的事實為未獲證實的同時,最後又把嫌犯“用上述同一串鑰匙”成功進入受害人家中視為證實,那麼就證實存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的瑕疵。
      這樣無人知道嫌犯是否確實取得鑰匙,一如控訴書所描述的內容般,也無人知道他是否用這同一串鑰匙進入受害人車中,也一如在同一控訴書內所指責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05 137/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撤職處分
      - 因事實前提錯誤而違反法律的瑕疵
      - 因被查明事實的錯誤定性而違反法律
      - 適度原則
      - 被科處紀律處分的具體措施
      - 因欠缺理由說明的形式上的瑕疵

      摘要

      一、過度採用強制手段時,尤其使用手銬、搜身、毆打,這一切在卷宗中並不顯示有此需要,一如嫌疑人在紀律程序中所確認,受害人沒有作出任何反抗,因此只需鑑定其身份並下令等待其同事到場就足夠,但警員卻明顯濫用職務及權力,違反紀律及道德義務,構成對遵守警察人員章程所定義務的違反。
      二、關於對事實在一般處罰性條款的結合和歸納的審查,行政當局的活動受法院全面審查,然而,對於紀律處分的科處、選擇及措施就不能相題並論,因為在此範圍內存在著被上訴實體的自由裁量權,表現為在作出或不作出處罰行為之間的選擇,以及在多個可能的種類及措施之間挑選。
      三、有關行為不受譴責,因為除了被指出的違法行為外,在被上訴的批示中還提及主要的問題,那就是局方不能容忍不正確和變態的態度,其中當局的權力是一項要維護的價值,也是被市民認為權力的賦予是為了捍衛及保障大眾的權利,並不可以成為毫無標準而用來針對市民的工具。
      四、當嫌疑人行為的嚴重程度使其無法維持職務聯繫時,採取撤職處分。為了把無法維持職務上的聯繫這一概念作出納入,行政當局擁有高度自由。只要嫌疑人的行為被認為損害其職務的履行,從而無法挽回地損害其所應維護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當局行為的信任、聲譽及尊嚴。
      五、撤職行為具有理據,當人們完全知悉與紀律處分相關的各種原因:濫用暴力及職權,對檢舉人極不人道及造成極大侮辱;嫌疑人的行嚴重地損害了司法警察局的聲譽及形象,違反了6月29日第27/98/M號法令第48條b、f及g項所規定的義務,該法規重組了司法警察局的組織架構,並規範了真正屬於司法警察局專業人員的行為準則。
      六、不確定性對法律定性不具決定性,並不表示行為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05 270/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中間上訴
      - 上訴審理的順序
      - 附帶上訴
      - 選擇事實事宜中的錯誤
      - 對疑問的答覆中的錯誤
      - 廢止對事實的裁判
      - 事實事宜的不足
      - 當事人能力
      - 不合規範的公司

      摘要

        一、對引致訴訟程序終結之裁判未有提起上訴 — 絕對不存在 — 時,原應與該上訴一同上呈之其他上訴不產生效力,但該等上訴對上訴人有利益,而該利益不取決於前述裁判者除外。
        二、當存在對引致訴訟程序終結之裁判的上訴時,無論上訴由誰提起,中間上訴都應與之一同上呈,除非中間上訴的上訴人本身明確聲請不上呈。
        三、該中間上訴的是否審理取決於是否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對終局裁決的上訴認定。
        四、上訴被稱之為獨立是因為上訴的運氣及其宿命不在於依賴對方當事人所採取的解決辦法。
        五、使用附帶上訴就是當上訴取決於各種情況的變化,過程中應先經過其所依賴的上訴 — 主上訴或對方提起的獨立上訴,也就是說,當存在一方與對方共同敗訴並意圖變更裁判的不利部份時,則可使用附帶上訴。
        六、主上訴的被上訴人只因對原告的惡意訴訟提出判處的請求理由不成立而被判處支付訴訟費用的裁決提出爭執時,不可使用附帶上訴,因為這看來並不是對立原告的對立利益且被上訴人僅期待原告因為是惡意訴訟人而被判處罰款,而並非因惡意訴訟人理由不成立而支付訴訟費用。
        七、當被告沒有對原告就合同範圍的陳述提出爭執,而陳述指出合同還包括更多內容(除原告所陳述外),也沒有透過在整體上經過深思熟慮的辯護提出明顯的反對時,原告於此部份所述事實應被列入詳述表中。
        八、已決定一項疑問應被列入詳述表中,就無需審理就上訴中有關因對該疑問答覆中的錯誤而提出的爭執。
        九、在認為有必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f項的規定被認為有必要提出其他疑問時時,上訴法院即使是依職權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12條第2款的規定廢止以不足的瑕疵為依據的事實事宜合議庭裁判。
        十、當事人能力是指以法律所承認的任何監護措施的名義提起聲請或被提起聲請的可能。
        十一、原則上如該條第2款規定,誰具有法律人格便同樣具有當事人能力。這被稱為享有權利的能力與當事人能力之間的一致原則。
        十二、法律對該原則規定了例外情況,在某些情況中接納了那些不具備法律人格的人士可成為當事人,就是:
        (一)遺產;
        (二)公司或法人的分支機構、代辦處、子機構、代理處;及
        (三)不合規範的法人或公司。
        十三、法律僅賦予不合規範的法人或公司被告當事人能力及成為反訴人的能力。
        十四、原則上,稱為不合規範的公司指的是未按法律規定設立的公司。
        十五、儘管被告未依法成立並註冊,但卻如同依法設立般且如同公司般以其名義作出行為,即與第三方建立明顯可產生法律效力的商業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依然具有“不合規範公司”的性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05 12/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惡意訴訟

      摘要

      一、新的《民事訴訟法典》對故意訴訟、魯莽訴訟採取了制裁:無論故意還是嚴重過失在如今都屬惡意訴訟,如該法規序言中說的一樣,目的在於強調合作義務,法規第8條有明確規定。
      二、只有無合理理由提起訴訟的人才應被視為爲惡意訴訟人,由此勾畫出魯莽訴訟人的輪廓,就是在無法回到提出無依據訴訟的情況下,那個耍手段或欠缺一般審慎的人。
      三、只要當事人確信有理由,提起在客觀上是無依據的訴訟或辯護就是合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