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2/2005 328/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逃避責任
      - 《道路法典》第64條
      - 罰金之日額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5條第2款
      - 刑罰之特別減輕及其實際標準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6條第1款
      - 量刑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5條
      - 因延遲提起控訴而導致時間的經過
      - 《道路法典》第73條第1款
      - 中止駕駛執照之效力及暫緩其執行
      - 《道路法典》第48條

      摘要

      一、經7月22日第7/96/M號法律修改過的《道路法典》第64條對逃避責任罪作出了規定,可處最高1年徒刑或罰金。
      二、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5條第2款,罰金之日額僅根據被判刑者之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訂定之。
      三、《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法院亦須特別減輕刑罰。
      四、當僅驗證了《刑法典》第66條第2款所列舉的某個或某些情節,並不能必然地引致對判決之特別減輕的考慮,因為對每一個案件都必須針對事實之不法性、行為人之過錯和/或處罰之必要性等與減輕效力之程度之間的關係作出抽象思考。
      五、即使嫌犯在實施不法事實之前後均保持良好的行為,如沒有犯罪前科,自覺對其造成之損害作出彌補,毫無保留地承認事實,自觸犯逃避責任罪之日直到原審判決宣判之日,在這段相對較長的時間裏未實施新的犯罪,這些均是與《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d項規定之情節相對應的要件,但是根據第一審所認定之事實事宜,在清晨時分,嫌犯駕駛一輛汽車,在到達十月一日前地和廣州街的轉彎處時撞到了該轉彎處的鐵欄杆。即使當時有警員目睹了情況並叫喊著朝現場走去,意圖命令汽車停下來,嫌犯依然忽視警員的命令,繼續逃逸,確實加重了其觸犯逃避責任罪的過錯程度,因而構成了適用刑罰之特別減輕的障礙。
      六、此外,即使根據《刑法典》第64條對嫌犯科處罰金以代替徒刑,根據我們對《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後半部份所要求之實際標準的理解,所有對嫌犯有利的情節和上述情節仍然無法明顯抵消在澳門社會對逃避責任罪進行一般預防之持續和緊迫的要求,這些要求形成了刑罰之必要性,此時已不應再參考《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和第67條,而應該是第65條之條款,具體而言即為了一般預防該等罪狀從而保護相關法益(參見同一法典第40條第1款之規定)。
      七、再說,從事實發生之日到提出公開指控這段時間的流逝,相對力求規範把逃避責任行為入罪的法益而言,沒有明文規定減輕刑罰之效力,因為如果有的話,那麼在提出指控的過程中,倘只要出現一段不正常的延遲,那麼就可以對該犯罪適用刑罰之特別減輕。
      八、附加刑之期限,即《道路法典》第73條第1款規定的駕駛執照之中止按違法行為之嚴重性來訂定,抽象刑幅為1個月到2年。
      九、《刑法典》第48條明確指出是針對徒刑而言,而且,即使允許將該條規定對本案嫌犯駕駛執照之中止作推類適用,依然不能宣佈暫緩執行該處罰,因為我們認為本案中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且以中止駕駛執照作威嚇,對於在逃避責任之罪狀中的保護法益的層面上,尚不能適當並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2/2005 6/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精神損害

      摘要

      在一宗交通意外之後,原審法院確定了生命權的賠償金額為澳門幣80萬元、受害人本人的非財產的賠償金額為澳門幣15萬元、受害人妻子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為澳門幣30萬元以及受害人兒子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為澳門幣25萬元,考慮到本具體個案的各項情節,我們認為相關金額分別確定生命權的賠償金額為澳門幣60萬元,受害人妻子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為澳門幣20萬元,其子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為澳門幣15萬元,並維持原審法院判決的其餘部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2/2005 10/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起訴狀初端駁回
      - 理由明顯不成立

      摘要

      一、初端駁回批示旨在實現訴訟經濟原則,如主張的理由不成立顯現出的是這種必敗及無可避免的形式,那麼應承認組成卷宗並進行辯論是司法行為的明顯浪費。
      二、但是,被提出的主張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被初端駁回,是一個基於根本原因(主張的實體問題)的駁回,不是當所涉及的問題在學說和司法見解中有受爭議的解決辦法時而作出該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05 280/200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訴訟程序中止
      - 審理前的先決問題
      - 中止訴訟程序的決定的訴訟關係上裁判已確定的案件

      摘要

      如法官宣告訴訟程序中止,直至在其本身的訴訟程序中宣告某買賣合同無效為止,而當事人認為《民事訴訟法典》第223條第1款的規定不符合該理解時,則應立即對此批示作出反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05 4/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則必須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