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293/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的標準
      - 非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

      摘要

      一、本地的立法者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採納了“自由邊緣理論”,根據該理論,具體刑罰是因應行為人罪過而定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之間確定,並在該等限度內考慮刑罰的其他目的。
      二、對於訂定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的事宜上,不應持有“吝嗇”立場,肯定的是,該等損害賠償旨在向受害人提供“安慰”,讓其減輕損傷對其造成的痛苦或盡可能把痛苦忘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302/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成為輔助人
      - 限期

      摘要

      如當事人沒有陳述並證實存有合理障礙,當實施訴訟行為的相關限期屆滿後,該實施訴訟行為的權利會被消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313/2004 非常上訴之判決的再審
    • 主題

      - 非常上訴
      - 對確定判決的再審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
      - 新證據之要件
      - 客觀嗣後產生及主觀嗣後產生
      - 許可重審之判斷
      - 解除性判斷

      摘要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嗣後生成的證據必須可以嚴肅推翻聲請再審的判決所基於的證據。這一嗣後生成可以是主觀的,也可以是客觀的。
      二、如果證據資料是本身意義上的新證據資料(即在作出判決時不存在的證據資料,換言之,這些證據資料是在作出判決之後才形成的),就屬於(證據的)客觀嗣後生成。
      三、如果聲請對判決予以重審的當事人在之前的訴訟程序進行時不了解已存在的有關證據資料,或者知道這些資料存在但未有可能獲得之,則屬於(證據的)主觀嗣後生成。
      四、必須區分重審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許可重審之判斷階段(即對許可重審之判斷進行檢查),在此階段只應當對判決重申的某個依據理由成立時方可作出審判(尤其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437條第3款)。如果理由成立,則進入後續階段,即解除性判斷的階段(亦即對解除性判斷進行檢查),在這一階段,在作出絕對必不可少的措施並進行重新審判後,必須作出新的判決(尤其參閱該法典第439、441及第442條)。
      五、因此,即使在許可重審判斷階段接受重審,但上訴亦有可能在解除性判斷階段中最終不能理由成立(對比地參閱該法典第443條及第445條)。
      六、如果在本案中,在為著聲請對判決重審之效果而列舉的證人方面,沒有查明“新(證據)”這一要件,且其原因在於之前在法院(現希望予以重審的判決由該院作出)作出審判前及直至作出審判時,嫌犯/聲請人已經了解到有關資料之存在,但儘管如此卻沒有令人信服地合理說明為何無法獲得此等證人之證言,則對於依據該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在非常上訴階段提出的對判決進行重審的請求,不得作出許可重審的判斷。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301/200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 稅款的提增
      - 說明理由義務
      - 自由裁量行為
      - 司法監督 

      摘要

      一、除了法律明確豁免外,法律要求行政行為具有理由說明的義務,並要求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清楚和充足,從而可以完全知道該行為的理由闡述,或者知道作出決定的機關或行為作出者作出一如已作出行為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二、如果針對核定可課稅收益的決定提出的申駁最終全部不得值時,具權限實體將按個別情況訂定該稅款的提增,作為手續費,但永不得超過5%。
      三、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和自由決定的空間內,行政當局自由作出的行為原則上是不受法院監督的,但如屬例外情況,也可以受法院監督,例如: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或在自由決定空間內作出的行為明顯違反行政活動應遵守(“內在限制”)的根本法律原則(尤其違反公平、適度、適當及平等等原則)以及因欠缺理由說明而產生瑕疵的情況(“外在限制”)。
      四、導致產生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的形式瑕疵的不充足必須明顯,“從而導致有關機關作出回應或採取該決定的事實或考慮可以得到確定,或者因此清楚知道行為人因為無考慮必然包含的利益而沒有對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認真及公正的檢查”。
      五、對於被裁定完全不成立的申駁中,在稅款提增最高可達至百分之五的抽象幅度中,對聲明異議人僅實施百分之一稅款提增的行為,故該行為不應被視為明顯違反適度、適當甚至公平等法律原則;也不應把《所得補充稅規章》第47條的規定僅提到的處罰行為的理由說明視為不充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314/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按衡平原則定出的賠償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

      摘要

      按照被上訴裁判中視為確鑿的情節,如有關金額依照澳門《民法典》第489條准用的第487條規定不屬過多,就應當信任原審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賠償中所形成價值的判斷。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