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314/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按衡平原則定出的賠償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

      摘要

      按照被上訴裁判中視為確鑿的情節,如有關金額依照澳門《民法典》第489條准用的第487條規定不屬過多,就應當信任原審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賠償中所形成價值的判斷。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12/2004 195/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被執行人之配偶提起的第三人異議
      - 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
      - 在香港處理離婚時作出的轉讓單位之承諾
      - 據以提出異議的占有情形
      - 具交付之承諾的異議
      - 家庭居所 

      摘要

      如果被查封的房屋是家庭居所,且這一房屋是丈夫的個人財產,由丈夫在香港辦理離婚,該離婚在澳門確認時承諾轉移給配偶,則未參與宣告之訴且以分別財產制結婚的被執行人之配偶,在離婚後得為保護該被查封的房屋而提出第三人異議。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12/2004 276/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工作之中止
      - 工人到工作地點報到
      - 8月21日第43/95/M號法令

      摘要

      儘管在工作中止期間,保持雙方的權利、義務及保障,但澳門的勞動法律,尤其8月21日第43/95/M號法令,並沒有規定工人須到工作地點以了解有關情況進展的任何義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12/2004 305/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紀錄
      - 裁定有罪的裁判之不轉錄

      摘要

      一、第27/96/M號法令第21條及第27條同樣規定不把裁定有罪的裁判轉錄於嫌犯的刑事記錄證明書上,但兩者有不同的適用範圍及前提,第21條所指的“不轉錄”是按照法律規定執行,與第27條規定的“不轉錄”不同,後者須取決於司法判決。
      二、嫌犯符合第21條規定的各項要件,要求法官決定不把裁定有罪的裁判轉錄於其刑事記錄證明書上是毫無意義的,因為無須提出任何請求,法律就已經給其賦予。
      三、第27條所指的“不轉錄”不是一個積極價值判斷,而是相反對嫌犯將來行為作出的一個消極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12/2004 70/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
      - 理由說明不充分
      - 欠缺調查

      摘要

      一、《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要求行政行為具有說明理由的義務,而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不能有含糊、矛盾,從而以清楚及充分的方式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
      二、相對於作出決定之真正依據而言,理由說明具有獨立的範疇及形式上的範疇:理由說明是“形式要件”,而依據則是“根本要件”或“實質要件”。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也可以以明確無誤的准用參照方式(即使是部分准用,甚至是實質性准用)表達理由說明,從所贊同者中採納其中的理由,並構成行為的組成部分。
      四、等同於(絕對)欠缺理由說明的理由說明不充分必須明顯,“從而可以對導致有關機關作出回應或採取該決定的事實或考慮予以確定,或者因此清楚知道行為人因為無考慮必然包含的利益而沒有對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認真及公正的檢查。
      五、要求行政當局有義務對查清對作出決定屬重要或起決定性作用的事實進行必要調查。換句話說,有關機構必須調查程序要求的、與根本決定有關(適宜)的所有事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