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13/2005 非常上訴之判決的再審
    • 主題

      - 對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的特別再審

      摘要

      當發現新事實或證據,而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一如嗣後對比指紋顯示唯一被識別身份人士的兩個身份確實是對應於不同的兩個人的情況,那麼可對判決進行特別再審,這是納入《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306/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試行調解
      - 檢察院的決定
      - 法院的決定

      摘要

      一、在檢察院辦事處正式作出試行調解後,檢察院司法官的批示在以下的情況下被視為默示駁回:在被告再次申請以進行新的試行調解之後,檢察院命令移送卷宗至初級法院展開司法階段,並且該申請只能作為向作出該決定的司法官的上級提起聲明異議的標的。
      二、即使已經處於司法階段,但絕不妨礙雙方當事人尤其根據善意原則進行司法以外的調解。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334/2004(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8/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沒有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 沒有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方法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摘要

      一、當透過對判決書的直接閱讀很容易看到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的描述,描述具備全部關鍵要素,使我們對相應犯罪有清楚了解,知悉是由何人在何時何地,如何及為何實施犯罪的,以及其他事件要素時,裁判書肯定具依據和被視為適當納入。
      二、對證據的自由評估不應被視為一項單純主觀的活動,單憑感覺或難以甚至無法實現的推測得出結論,而應為根據一般邏輯、原因、經驗格言及科學知識的規則作出的理性的、批判性且有助於進行審查的評估,這是實際闡述裁判理由所必須的要件。
      三、對於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事實上之理由之要件,可透過指出決定法院心證的相應聲明及證言的科學理由予以滿足,而不要求法院對該等證據作分析性審查。
      四、在判決書中必須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的義務,旨在確保相應判決在審查證據方面遵循了有邏輯、合乎情理的過程,而非一項沒有邏輯、武斷、矛盾或明顯違反一般經驗規則的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19/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理由說明不充分
      - 違反罪疑唯輕原則及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 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1款c項和第2款
      - 在說明理由方面存在不可補正之矛盾
      - 宣佈財物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摘要

      一、不可以透過所謂的證據不足以認定事實事宜而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因為心證是不可基於缺乏能指出矛盾的客觀要素以及缺乏公平公正而被審查的。
      二、如在合議庭裁判書內指明了卷宗中參照了哪一份控訴書,而且還指出了它在卷宗中的相應位置,嫌犯肯定清楚知道是這個控訴,此外,支持判刑的已證事實決不可能超出控訴書所載的事實事宜,那就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c項的規定。
      三、指出罪行並不表示把控訴書轉錄。
      四、對於被證實用作進行犯罪的手提電話以及從實施販賣毒品之不法行為取得的金錢,這兩者均應被宣佈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