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移送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對於一名普通市民來說,他是明顯知道被認定或未被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被認定或未被認定的事實不符,或者從某一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邏輯上不可接受的某一結論。
- 普通保全程序
- 有權限法院
- 必要共同訴訟
- 遺漏宣告未獲證明的事實
- 「確定證據」
- 前提
一、保全程序有其本身的(特殊)程序,屬一名(獨任庭)法官的權限,除非「案件利益值」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澳門幣5萬元),其中出現變更正常程序的附隨事項,並使得採用宣告訴訟程序的步驟。
二、澳門《民法典》第1929條的規定「凡與遺產有關之權利,僅得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或僅得向全體繼承人行使……」,因為屬於「遺產之管理」一章,所以是僅適用於「遺產關係和第三人」的規定,則不應視其適用於為避免屬於第三人並在最終可能作出的決定後納入遺產範圍之財產浪費而提起的保全措施。
三、儘管從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56條第2款可看出,法院應在判決中宣告哪些是獲證明事實和未獲證明事實,但不宣告未獲證明事實並不產生該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無效,僅是單純程序上的不當情事。
四、保全措施的聲請人對提出的事實作「簡易證明」,他們沒有必要提交買賣不動產之公證書的證明以作為證據。
五、下令採取普通保全程序的要件如下:
—— 存在一項「權利」,或如一般所認為的那樣,「權利確有可能存在」;
—— 對於權利遭受「嚴重且難以補救之侵犯」的合理擔憂;
—— 為避免侵害而請求之措施的「適當性」;
—— 主張的措施不被包括在任何其他特定保全程序中,(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卷第三編第二章有規定),且措施不導致明顯超過其欲避免之損害的損害。
- 民眾訴訟
- 司法上訴
- 正當性
- 大眾利益
- 事實利益
- 澳門居民
- 《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第1款a項
- 直接利益
- 正當利益
- 《行政訴訟法典》第36條
一、如果私人在針對據稱損害其「依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的行政行為的司法上訴理由成立中不具有直接及正當利益時,如欲作為正當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唯一出路將會是《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第1款b項結合第36條,而不會再是第33條第1款a項。
二、如從倘有的上訴理由成立中產生的利益並不在其權利義務範圍中造成直接影響,而只造成間接影響時,私人在司法上訴理由成立中沒有直接利益。
三、如他們所指稱的「依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並不作為私人的具體利益受到法律秩序保護,但只體現為間接或大眾的真正利益、又或者事實利益時,私人在司法上訴理由成立中沒有直接利益。
四、上述第33條第1款b項提及的「民眾訴訟」必然是司法上訴,儘管在第36條的細節中可得出只有澳門居民才得透過「民眾訴訟」來提起司法上訴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