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4/2004 2/2004/R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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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4/2004 4/2004/R 聲明異議
    •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4/2004 3/2004/R 聲明異議
    •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4/2004 49/2004-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移送卷宗

      摘要

      如屬不可補正之矛盾之瑕疵,應移送卷宗重新審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4/2004 52/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缺席審判
      - 審判無效

      摘要

      一、為確保辯論原則之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犯在聽證時必須在場,僅在例外情形中方可缺席審判(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13條)。
      二、除了嫌犯本人同意在其不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的“同意的缺席”情形,還可在下述情形中缺席審判:如未能將指定聽證日期之批示通知嫌犯,或嫌犯無合理解釋而在聽證時缺席者,則法院得決定在無嫌犯出席之情況下進行聽證。(《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第1款及第2款)。
      三、如不屬此情形,則嫌犯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審判無效(第106條c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