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連續犯
- 量刑
- 構成要素
- 加重
- 非法移民
一、連續犯的概念是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二、連續犯形式的其中一個前提不成立即意味著連續犯之排除,將使之重新歸入真實的或實質的犯罪競合形式。
三、如果沒有行為的統一或沒有數次侵犯同一法益,就沒有連續犯。
四、在確定刑罰分量時,法院會按照澳門《刑法典》第65條所規定的規則考慮確定刑罰分量所需的全部要素,根據“自由邊緣理論”,具體刑罰之確定是在按照行為人之罪過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之間確定並在該等限度內考慮刑罰的其他目的,但是,這種自由並不是隨心所欲的,是受到適度及恰當原則約束。
五、基於是非法移民的事實,在使用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罪上,應納入的是有關犯罪的構成要素,而不是第2/90/M號法律第14條第2款規定的加重要素。
- 紀律程序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無說明理由
- 免除理由說明
一、行政當局享有舉證自由,被賦予查明事實的“權利”,並根據自由心證去解釋及評價已收集的證據。
二、然而,可以對該“裁決”的適當性審查,可以以卷宗中存在的證據要素接納與行政當局不一致的判斷。
三、一個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可以說是一個彈性的要求,必須配合案件的各項情節,尤其有關行為的種類及性質,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該行為對於一個擁有正常理解能力及一般洞察力的相對人而言必須也能理解。
四、《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政行為的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依據而作出”,立法者所要求的並不是“形式上的表示”,相反承認了一個“顯而易見的表示”。
- 駁回上訴
- 醫療過失
- 公立醫院
- 事實上的合同關係
- 公眾關係
- 典型社會行為
- 合同民事責任
- 4月22日第28/91/M號法令
一、倘原審法院已於其被提起上訴之裁判中對上訴方所具體提出的所有問題作出徹底而完整的反駁,那麼有關上訴應被判敗訴。
二、“市民因公立醫院醫療過失造成損害獲得賠償的權利應透過合同民事責任制度來實現,而不是透過4月22日第28/91/M號法令規範的公共實體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實現,這是因為,案件中有爭議的實質關係在法律上應當定性為典型社會行為產生的公眾關係中自然出現的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係。
- 先決問題
- 上訴的適時性
- 辯護人的援助
- 具備理由闡述的上訴
- 上訴的可受理性
一、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且不能逾期:
(一)自裁判之通知或判決存放於辦事處之日起計;或
(二)如屬口頭作出並轉錄於紀錄之裁判,且利害關係人在場或應視為在場者,則自宣示該裁判之日起計。
二、嫌犯均通過其辯護人提起上訴,且提起上訴之聲請必須具備理由闡述,否則便駁回上訴。
三、僅對於聽證中宣示之裁判的上訴,法律才允許透過在有關紀錄中作出聲明而提起。其理由闡述可以事後提交,期限為十日,由提起上訴之日起計。
四、法官不可在沒有確認合理障礙的情況下延長提起上訴之期限。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法律錯誤、違反法律的瑕疵
一、即使嫌犯是吸毒者,只要證實被扣押的毒品全部用作向第三者出售時,就無須查明毒品自用量。
二、為著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1及第3款的效力,總量介乎6至8克的大麻及印度大麻應視為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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