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外地人士
禁止入境
警察措施
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
事前聽證
《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b項
事後申辯權
自由裁量權
適度原則
摘要
一、 本澳行政當局所有有關禁止外地人士入境的決定,均屬「警察措施」,故當局事前實不用通知擬將被禁入境的外地人士,以知悉彼等對此或然的決定的看法,因為此種事前的聽證祇會危及擬將採取的「警察措施」的執行目的或效用。
二、 換言之,在《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b項的明文規定下,行政當局是不須對有關人士進行事前聽證,不管當局事前是否已掌握其人的具體聯絡資料,或是否有具體可行方法去聯絡其人,亦不論有關擬將採取的禁入境措施是否緊急。
三、 如此,本案行政機關在根據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的規定,對某非本地居民作出禁其入境的決定前,實依法毋須對其人就此事宜進行聽證。
四、 當然,這並不代表有關人士不能在知悉有關正式決定後,在法定期間依照本澳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行政申訴甚或司法爭訟,以行使其「事後申辯權」。
五、 行政當局在採取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第2款第(一)項和第3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時,是在行使其應有的自由裁量權,故除非發生明顯不合理或明顯錯誤的情況,法院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是不得質疑行政機關在此方面所作的行政決定。
六、 同樣,如行政當局在作出有關措施時,並没有明顯超越適度原則所合理容許的範圍,法院不得應司法上訴人的要求,實質檢視該決定是否恰當,否則便會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的單純審理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判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