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06 480/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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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06 379/2006/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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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2/2006 14/2006/R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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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1/2006 373/200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澳門金融管理局
      AMCM
      行政管理委員會
      領導和主管的離任特別保障制度
      每月實際報酬
      職務津貼
      實際執行職務
      具體工作安排
      職務範圍
      行政行為
      司法上訴標的
      公職人員受僱的法律關係
      基本關係
      運作關係
      組織關係

      摘要

      一、 按照《AMCM通則》第17條第3款c的規定,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有權根據該局的需要、及已核准的本身預算和《人員專有通則》,聘用及管理人力資源。
      二、 AMCM的《人員專有通則》第8款規定:如遭罷免領導或主管職務的員工非為有期合同工時(言下之意是指當有關員工為編制內員工時),則該員工須重返當初獲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時已固有的具體職級組別內的職級、職務和薪俸水平,其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的時間將被計入原來職位的工作時間,其在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時所收取的每月實際報酬須予保留,直至這報酬被他日因晉升、薪金修訂或調整或任何其他可行的途徑而計算出的新的報酬所吸收為止(見第8款a項的規定);此外,被罷免的員工將喪失未被這a項規定所保留的一切其他與當時擔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相關的福利(見第8款b項的規定)。
      三、 據此,相對於澳門行政當局其他領導和主管在其離任事宜上所要遵循的一般制度而言(見《澳門公共行政機關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第5條第4款的有關規定),AMCM的《人員專有通則》為該機構內獲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的編制內員工,確立了一個離任的特別保障制度:凡屬編制內的員工,一經被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便如終身地享有與此相符的報酬待遇,因為即使他日離任,仍會每月享有原來在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時所支取的每月實際報酬。
      四、 而根據《人員專有通則》第51條第2款的定義,每月實際報酬由下列成份所組成:基礎報酬、年資獎金、《人員專有通則》第8條所指的倘有津貼,以及任何其他每月發放的恆久性金額。
      五、 另按這第51條第3款的明確規定,超時工作的報酬、房屋租金津貼、助學津貼、哺育津貼、家庭津貼、出外公幹津貼,以及其他尤其與旅遊、旅程、交通及房屋設備有關的補助或類同的津貼(諸如有關水、電費和電話費等津貼),一概不被視為每月實際報酬的組成部份。
      六、 此外,基於《人員專有通則》第8條第2款的明確規定,離任的領導或主管有權繼續享有的每月實際報酬,當然不得包括其在任時所收取的領導或主管職務津貼。原因是這第8條第2款對本條第1款所指的各種津貼(如職務津貼等)的倘有發放,設下了實際執行職務的前提。
      七、 公職人員受公共行政機構僱用的法律關係可細分為兩個層面:僱用的基本關係,及運作關係或組織關係。
      八、 僅在公職人員的僱用基本關係層面上才會出現如聘用、中止職務或免職等的真正行政行為。
      九、 據此,公共機構對員工作出的具體工作安排決定,如無超出員工受聘的職務範圍,僅屬運作關係或組織關係的範疇,而非真正可成為司法上訴標的的行政行為。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1/2006 46/200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行政法規
      法令的修改
      拒絕適用違法行政法規
      3月29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
      12月30日第66/94/M號法令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的修訂
      警官培訓課程就讀時間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81條第2款
      年資獎金
      服務時間

      摘要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無權以行政法規去修改甚或廢止凡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規定,過渡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內的、由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總督制定的法令。
      二、 這是因為份屬低位階的行政法規,不論其所具體規範的內容為何,均不得推翻與澳門立法會所制定的法律一樣,亦屬高位階和狹義法律的前澳門總督法令。
      三、 基此,法院有法律義務在本具體個案中,拒絕適用3月29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對原為12月30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所引入的修訂內容。
      四、 被訴行政機關因引用了該行政法規對這《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原本行文所作的修訂內容,以作為駁回行政訴願人的請求,實亦連帶地沾上了違法瑕疵(因適用了不應被視為合法的上述行政法規,而違反了依法原應適用、但並沒有適用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的原有行文),故法院應以此具體違法瑕疵為由,撤銷其被訴批示。
      五、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第2款a項所指的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就讀時間,倘有關學員當時非為已進入公職(例如已進入保安部隊的某一基礎職程――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98條f項所指的可能情況)的人士,是不能獲計算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80條第1款所指的涉及年資獎金方面的服務時間,即使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第4款原有行文的規定,有關就讀時間亦應尤其成為退休金的計算基礎亦然。
      六、 這是由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81條第2條已清楚指出,「有關服務時間須自進入公職之日起算,但有特別規定者除外」;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01條第4款的規定,祇屬有關退休金計算和假期批給這兩方面的特別規定,而非涉及年資獎金所需服務時間起算方面的特別規定;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9條第1款的明確規定,祇有合格完成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者,才得以副警司或副一等消防區長之職銜進入澳門保安部隊的高級職程編制。
      七、 再者,上述結論亦與規範(第6/2002號法律所指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運作的8月12日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33條第3款的立法精神相符。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