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0/2006 490/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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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0/2006 467/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裁判範圍
      - 保全措施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
      - 濫用權利
      - 法定證據
      - 經雙方當事人協議的證據
      - 書證
      - 人證

      摘要

      一、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問題時,必在每一個步驟提出各種理由或理據支持其觀點;重要的是法院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判,無需審議當事人據以支持其訴求的全部依據或理由。
      二、不能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所指的「問題」,與當事人為使其在訴訟中提出的「問題」理由成立而主張的理由或者理據混為一談,否則將受到請求原則的懲罰,與上述學說相反。
      三、在判令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後,在邏輯上,聲請人作為批准保全措施前提而提出的所謂該保全措施之被聲請人濫用權利的問題,已無需再審理。
      四、「法定證據」指其證明力在法律中已被事先列明或確定,且高於其他證據方法之證據力的證據。
      五、按照這一理解,「經當事人協議的證據」以及一般書證(如果它們被視作與案件裁判相關的話),由於是由審判人連同其他有用的證據方法(例如人證)一起自由地審理和分析,因此不是法定證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0/2006 336/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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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0/2006 1/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紀律程序
      表決方式(《行政程序法典》第26條)
      須迴避的(合議機關)成員在決議時在場

      摘要

      一、某一紀律程序的預審員若提議對被舉報人提出控訴,則在審議和決定同一程序中編寫的最終報告時,必須迴避。
      二、審議和決定由合議機關負責。前述預審員若是合議機關的成員,在審議和對最終報告作出決議時,甚至都不得「在場」,否則就會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26條第5款的規定,會導致上述決議遭到撤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0/2006 129/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執行程序
      - 查封股
      - 鑑定
      - 以公共拍賣方式變賣

      摘要

      一、查封是「法院扣押」,不影響有關財產的所有權,絲毫不妨礙將被執行人在公司持有的股份扣押,即使經股東決議決定解散公司亦然。
      二、沒有必要進行鑑定來清算(被查封)股的真正價值,因為它是一項「權利」,將被以請求執行人指定的價值拍賣(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第896條第3款),而且以公共拍賣方式變賣最終的職能是作為票面價值和真正價值見的「修正要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