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對事實事宜審判的調查
- 自由心證
- 明顯錯誤
- 案件代理費用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1條第1款g項
- 計算遲延利息的始期
- 澳門《民法典》第794條第1款
一、若未查出原審法院在對與案件處理相關的事實事宜審理中犯了任何明顯錯誤,則上訴法院不可對已審理的事實事宜進行全面調查,否則就會違反自由心證原則。
二、根據澳門成文法律的規定,案件代理費用的補償主要發生在《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1條第1款g項中規定的情況,因此,不可以獨立的形式接受全額補償。
三、若案件涉及的不是由不法事實引致的賠償性義務,而僅是由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引致的,且義務無定期,如屬此類情況,則即使在傳喚被告到庭之前就已清償賠償,也應當根據澳門《民法典》第794條第1款的規定,自首次催告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之日起計賠償金額的遲延利息。
- 被執行人異議
- 抵銷債權
- 銀行存款
- 支票的遺失
一、支票屬於文件,其上載有銀行客戶對其銀行給予的指令,以便向第三人、持票人或委託人本人支付確定金額。因此,在純粹交付支票後以及在仍未(確實)收納支票上載明的數額前,不應視所述支付已實現。
二、銀行存款是物權行為,它以實際交付一定數額的錢款為前提。但是僅向銀行交付支票以便讓銀行收款的行為不在此類。
三、為收納目的交付予銀行的支票,其遺失尤其當銀行在執行委託的過程中已按應有的方式謹慎小心處理時,並不能自動使銀行為支票上載明的金額負責。
- 違反與公正合作原則
- 律師之紀律程序
- 律師在缺席審判聽證的合理解釋
- 職業道德義務
一、若程序中的被委託或被指定律師缺席,應將此情況告知律師職業的代表機構。
二、即使已把該事實知會律師公會,律師依然須履行其向法官當面解釋缺席理由的義務,這是源於與公正合作和尊重不同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的義務。
三、如客戶提出的問題甚為清晰具體,而律師對之簡短答覆,這也並不必然意味著該律師明顯違反了對其明確要求的調查義務和熱心義務。
四、法院常規指出須在某程度上限制律師與證人的接觸。但如果律師為了知道在法院內的證人是何人,走到估計都是與其客戶利益相對立的證人面前,而此時其客戶正在另一廳堂進行聽證,那麼除非查明該律師有其他意圖,否則上述情節本身並不能說明律師違反了任何職業道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