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買賣預約合同
- 解除和返還雙倍定金
- 訴訟費用
摘要
一、僅當「確定不履行」約定時,才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並返還雙倍定金。
二、若前述確定不履行約定的情況未經證明,則解除合約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理由就不成立,原告提出請求判被告向原告賠償訴訟費的亦然。因為,(不論其他),原告向法庭提出的請求理由不成立,因此其引致的司法費用應當由其本人承擔。
主題
- 稅務執行
- 申辯
- 正當性
- 納稅人自動繳稅通知書
- 憑證的不可執行性
摘要
一、如稅款是以納稅人名義結算,且繳款證明書也如此載明,那麼納稅人在申辯時,便不可以以所聲稱的欠缺繳稅對其要求的實際營業活動證據,對其非正當性提出爭辯。
二、對於已結算的稅款,財政局有責任證明曾向納稅人作出自動繳稅通知;但僅將能顯示已通知納稅人的單純「資訊記錄」加入卷宗中是不夠的。
三、若未有自動繳稅通知,則(執行)憑證無法執行,可在申辯時提出此項依據。
主題
- 債權人爭議權
- 反駁期間
- 遺漏審理
- 無效
- 擴大事實事宜
摘要
一、作出反駁的期間為15日,自獲通知被告提出答辯之日起計算(參見第420條第3款)。
但是,如果有多位被告及多個答辯,上述期間則以最後作出之答辯獲通知之日起計算。
二、如果查明被上訴的裁判遺漏審理及裁判其中一名訴訟主體提交的一項請求,則這一遺漏不能透過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及第570條之規定予以糾正,因為對有關「遺漏」的補正,意味著要重新提出已經闡述的理由說明並作出新的裁判(而不是僅糾正錯誤)。
三、如果法院未就當事人陳述的、對將要作出的裁判屬重要的事宜表明立場,且卷宗中沒有證據要素允許上訴法院就該事宜作出裁判,則卷宗應移送被上訴的法院,以就遺漏的事宜作出決定後,作出新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