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06 332/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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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06 336/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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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06 86/2005-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摘要

      一、當法官所指出的依據在邏輯上不能導致裁判表現的結果,而是導致相反結果或至少不同方向的結果時,則存在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的瑕疵。
      二、裁判依據引致一個結論,即誰第一個在澳門提出請求,其被《巴黎公約》保障的優先權就在澳門六個月內對所有人有效。且儘管上訴人已經在六個月內於澳門提出第一份請求,但裁判不認定其優先權。此時合議庭裁判存在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對立的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06 97/2006/A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其他訴訟程序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效力中止
      - 已執行的行為
      - 前提

      摘要

      一、中止效力的機制旨在避免源自司法制度運作中的「遲延風險」的不便,並尋求制止行政當局執行行為而引發的一切對或許勝出上訴的個人造成不可彌補或難以彌補的狀況之法律效力及實質效力。
      二、在紀律程序中作出的行政行為 —— 停職20日的紀律處分,不妨礙中止該行為仍產生或將產生之效力,如嫌疑人接著失去自處分完結時起一年內喪失享受年假之權利;
      三、為了給予上述的中止,並考慮到行為的性質,屬必須的是行為的中止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且從卷宗中看不到上訴有違法性的強烈跡象。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4/2006 58/200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
      - 嗣後裁判已確定的民事案件

      摘要

      如果上訴人用以作為要求使被上訴行政行為無效之依據的核心問題已經由另一份轉為確定的民事裁判嗣後解決,那麼則應駁回上訴人針對行政法院作出的、駁回他針對該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之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