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06 268/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法院管轄權
      - 公共管理和私法管理行為

      摘要

      一、公共管理行為是指,公法人在通過親自或經代理履行法律賦予的當局權利來實現國家目的時對公共活動的從事。賦予行政法院及稅務法院管轄權來審理行政及稅務法律關係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衝突。但即使當事人均為公法人,也應該從行政和稅務審理權中排除以私法問題為標的的訴訟或上訴。
      二、應將公共管理行為視作公權力之行使中的行為,正是它們構成了公共職能的實現,無論是否包含強制手段的使用,也無論在作出這些行為時的規則、技術或性質如何。
      三、當一方主體以法律因其所謀求之公共利益而賦予其的身份 —— 即對於另一方的超然地位 —— 參與法律關係時,則屬公法關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06 333/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06 293/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賣麻醉品
      - 事實事宜
      - 法律事宜
      - 特別減輕
      - 第5/91/M號法令第18條
      - 《刑法典》第66條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審理證據上的明顯錯誤為審理事實事宜時出現瑕疵;而未有考慮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的規定則是一個法律問題,一個把事實配以框架的問題,與審理事實方面並無衝突。
      二、只有出現以下其中一項情節才可判處特別減輕,以酌情減輕處罰或甚至作出不處罰之命令:
      —— 自願放棄其活動;
      —— 消除因該活動所引致之危險或使危險性明顯減少;或
      —— 對搜集作為認別或拘捕其他負責人方面之決定性證據作具體協助,尤其屬結夥、組織或集團之情形者。
      三、刑罰之特別減輕的運作遵守兩個主要的前提,包括:
      —— 不法性、過錯及刑罰的必要性的明顯減輕,以及預防要求一般上的明顯減輕;
      —— 當案中屬減輕情節的事實整體所表現的嚴重性極低,可以合理假設立法者在訂定有關犯罪刑幅的一般要件時,未有考慮將這些情況包括在內,才可認為過錯或預防要求得到明顯減輕。
      四、即是說,雖然出現第66條第2款的任一例示情節,但還是要考慮同一條文第1款所規定的前提 —— 事實整體表現出的明顯減輕。
      五、具體量刑,法律賦予法院權力義務在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內確切地選定合適的刑罰,亦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及刑罰的必要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06 24/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06 262/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